立 法 会 问 题 第 十 九 题( 书 面 答 复 )
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二 日
提 问 者 : 张 文 光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由 于 政 府 连 续 6 年 削 减 大 学 拨 款 , 大 学 为 节 省 开 支 , 相 继 推 出 裁 员 和 减 薪 等 计 划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
是 否 知 悉 各 间 大 学
- 分 别 采 取 了 哪 些 旨 在 节 省 开 支 的 人 事 管 理 措 施 ;
- 有 否 在 实 施 该 等 措 施 前 谘 询 校 内 职 员 ; 若 有 , 谘 询 过 程 及 结 果 为 何 ;
- 有 否 设 立 离 职 人 数 和 开 支 上 限 ; 及
- 在 过 去 的 两 个 3 年 期 接 获 多 少 宗 涉 及 裁 员 或 减 薪 的 投 诉 ; 该 等 投 诉 的 处 理 结 果 为 何 ; 政 府 当 局 会 否 设 立 中 央 申 诉 机 制 处 理 该 等 投 诉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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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 教 资 会 ") 有 否 向 大 学 提 供 推 行 各 项 离 职 或 裁 员 计 划 的 所 需 经 费 ; 若 有 , 教 资 会 在 今 个 3 年 期 和 下 个 3 年 期 拨 给 各 大 学 的 款 项 金 额 分 别 为 何 , 以 及 教 资 会 根 据 哪 些 准 则 决 定 有 关 拨 款 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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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
(i),(ii) 及 (iii)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 教 资 会 ) 资 助 的 各 院 校 均 是 享 有 高 度 自 主 权 的 法 定 机 构 , 可 自 行 决 定 内 部 的 人 力 资 源 分 配 及 管 理 事 宜 。 正 如 其 他 公 共 机 构 一 样 , 教 资 会 资 助 院 校 会 因 应 需 要 , 并 按 照 本 身 的 谘 询 及 行 政 机 制 , 推 行 人 事 管 理 措 施 , 以 提 升 效 率 及 质 素 , 配 合 院 校 的 发 展 , 政 府 对 此 不 会 干 预 。 除 涉 及 额 外 拨 款 申 请 ( 见 第 二 部 分 答 复 ) , 院 校 无 须 向 教 资 会 报 告 有 关 措 施 的 详 情 。
(iv)
在 过 去 的 两 个 3 年 期 内 , 政 府 与 教 资 会 接 获 九 宗 涉 及 院 校 终 止 聘 任 的 投 诉 。 由 于 有 关 的 投 诉 涉 及 院 校 的 内 部 管 理 , 政 府 不 宜 干 预 , 所 以 接 获 后 已 转 介 院 校 自 行 处 理 。 由 于 院 校 是 独 立 的 法 定 组 织 , 各 自 设 有 申 诉 机 制 , 政 府 没 有 考 虑 另 设 中 央 申 诉 机 制 处 理 关 于 个 别 院 校 的 投 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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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教 资 会 在 每 个 三 年 期 内 , 均 会 预 留 一 笔 款 项 作 为 中 央 拨 款 用 途 , 以 应 付 该 段 期 间 内 出 现 的 新 拨 款 需 要 。 在 1998/99 至 2000/01 的 三 年 期 内 , 中 央 拨 款 用 于 推 行 提 早 退 休 或 离 职 计 划 的 详 情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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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校 |
获 批 款 项 年 份 |
推 行 提 早 退 休 或 离 职 计 划 需 款 |
教 资 会 补 助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
1998 及 2000 |
2,000 万 元 |
960 万 元 |
岭 南 大 学 |
1999 |
100 万 元 |
100 万 元 |
香 港 浸 会 大 学 |
2000 |
550 万 元 |
450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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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行 人 事 重 组 计 划 所 需 的 额 外 支 出 , 教 资 会 会 要 求 有 关 院 校 先 从 其 他 支 出 方 面 所 节 省 出 来 的 盈 余 支 付 , 不 足 的 款 项 则 由 教 资 会 动 用 中 央 拨 款 支 付 。 教 资 会 亦 建 议 院 校 应 注 意 下 列 两 点 -
- 有 关 计 划 乃 按 照 院 校 管 理 需 要 而 执 行 ; 及
- 各 院 校 在 推 行 人 事 重 组 计 划 前 , 应 充 份 谘 询 有 关 的 员 工 。
教 资 会 未 有 接 获 院 校 在 下 一 个 三 年 期 推 行 有 关 计 划 的 拨 款 申 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