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第十七题:学校自我评估
问题:
据报,教育统筹局要求全港各中、小学在本年九月开始的新学年,进行学校自我评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在推行学校自我评估计划前进行谘询;若有,谘询的对象及结果为何;
(二)有何机制监管学校进行自我评估;及
(三)会否将学校自我评估计划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大学?
答复:
主席女士:
(一)学校自我评估并非新猷。自一九九一年推行学校管理新措施,及至二○○○年全面推行校本管理,学校自我评估皆为其中的关键环节,不可或缺。在推行过程中,教育统筹局曾不断向学校议会及教育委员会、教育统筹委员会、立法会教育事务委员会等广泛进行正式和非正式的谘询,屡次皆得到正面的回应,学校自我评估的效用获得充分的认同。
(二)教育统筹局一直有进行质素保证视学,评估学校的自我评估工作。教育统筹局将会透过校外评核,核实学校的自评工作和评定学校的表现,以确保学校能透过积极的自我评估促进学校发展。另一方面,校董会亦有责任确保学校实践办学目标,以及按教育统筹局的指引制订学校计划及进行自我评估。学校并须让家长、教师及公众知悉学校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至于大学方面,各大学均拥有自我评审的资格,有关法例授予院校颁授学位及其他学术名衔的权力。各大学开办的课程均由有关大学评审及颁授,并须通过大学的内部质素保证机制。当局没有计划将上述自我评估措施延伸至大学。
完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