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问 者 : 张 文 光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据 报 , 多 家 学 校 已 与 一 家 电 讯 公 司 签 订 合 约 , 准 许 该 公 司 在 学 校 的 天 台 安 装 无 线 电 通 讯 服 务 发 射 器 作 商 业 用 途 , 而 此 举 可 能 违 反 有 关 学 校 的 地 契 条 款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 有 否 调 查 该 电 讯 公 司 及 有 关 学 校 当 局 的 做 法 有 否 违 法 ; 若 属 违 法 , 详 情 为 何 , 以 及 当 局 将 如 何 协 助 学 校 当 局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
( 二 ) | 现 时 在 学 校 天 台 安 装 电 讯 设 施 的 计 划 是 否 须 先 获 得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 若 然 , 审 批 部 门 以 及 审 批 程 序 为 何 ; 及 |
( 三 ) | 教 育 署 会 否 考 虑 代 表 各 有 关 学 校 , 以 集 体 谈 判 方 式 与 各 电 讯 公 司 就 在 学 校 范 围 内 安 装 电 讯 设 施 事 宜 商 讨 , 以 替 学 校 争 取 有 利 的 合 约 条 款 ? |
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及 ( 二 ) | 根 据 电 讯 条 例 ( 第 106 章 ) 的 规 定 , 所 有 电 讯 公 司 均 须 先 向 电 讯 管 理 局 取 得 牌 照 , 才 可 设 置 电 讯 设 施 。 但 若 干 电 讯 设 施 , 因 其 发 射 功 率 低 及 其 操 作 频 率 在 于 某 些 不 构 成 干 扰 的 波 段 内 , 根 据 电 讯 条 例 可 获 豁 免 向 电 讯 管 理 局 申 请 牌 照 。 此 外 , 若 设 置 电 讯 设 施 涉 及 任 何 改 变 建 筑 结 构 的 工 程 , 有 关 建 筑 物 的 业 主 亦 须 根 据 建 筑 物 条 例 ( 第 123 章 ) , 事 先 向 屋 宇 署 申 请 。 根 据 教 育 署 的 资 料 , 现 时 共 有 约 100 所 学 校 与 电 讯 公 司 签 订 合 约 , 准 许 公 司 在 学 校 天 台 安 装 电 讯 设 施 。 电 讯 管 理 局 已 审 核 该 电 讯 公 司 的 计 划 , 确 定 所 建 议 的 设 施 , 符 合 牌 照 及 电 讯 条 例 豁 免 条 款 的 规 定 。 根 据 电 讯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资 料 , 屋 宇 署 亦 已 确 定 以 上 学 校 及 电 讯 设 施 均 符 合 建 筑 物 条 例 的 规 定 。 |
( 三 ) | 基 于 现 代 通 讯 科 技 发 展 日 新 月 异 , 五 花 八 门 , 个 别 学 校 亦 有 不 同 要 求 , 我 们 认 为 应 由 学 校 自 行 选 择 切 合 本 身 情 况 及 要 求 的 宽 频 网 络 供 应 商 。 由 政 府 以 中 央 招 标 或 集 体 谈 判 方 式 为 学 校 集 体 选 取 供 应 商 , 并 不 是 最 妥 当 及 切 合 学 校 利 益 的 做 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