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会 问 题 第 十 七 条( 书 面 答 复 )
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提 问 者 : 刘 慧 卿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据 报 , 香 港 佛 教 联 合 会 的 一 名 前 总 干 事 曾 致 函 政 府 当 局 作 出 投 诉 , 指 该 会 在 甄 选 所 办 学 校 的 校 董 、 校 监 及 校 长 时 有 欠 公 允 , 以 及 获 委 聘 的 校 董 及 校 监 并 无 履 行 监 管 有 关 学 校 的 职 责 。 关 于 办 学 团 体 委 聘 校 董 、 校 监 及 校 长 的 事 宜 , 行 政 机 关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
当 局 有 否 就 上 述 投 诉 进 行 调 查 ; 若 有 , 结 果 为 何 ; 如 证 明 投 诉 属 实 , 将 采 取 何 种 跟 进 行 动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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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有 何 机 制 监 管 办 学 团 体 委 聘 校 董 、 校 监 及 校 长 的 程 序 , 以 及 有 何 计 划 防 止 办 学 团 体 在 处 理 该 等 委 聘 事 宜 时 处 事 不 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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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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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前 , 校 监 、 校 董 和 校 长 的 委 任 , 均 受 《 教 育 条 例 》 ( 第 279 章 ) 的 规 管 。 该 条 例 规 定 , 所 有 校 董 均 须 向 教 育 署 署 长 申 请 注 册 , 而 校 监 和 校 长 的 委 任 , 也 须 由 教 育 署 署 长 批 准 ( 注 ) 。 教 育 署 署 长 可 基 于 若 干 理 由 ( 例 如 认 为 申 请 人 并 非 担 任 有 关 工 作 的 适 合 及 适 当 人 选 ) , 拒 绝 为 校 董 注 册 / 批 准 校 监 或 校 长 的 委 任 。 教 育 署 署 长 亦 可 基 于 各 种 原 因 , 例 如 有 关 人 士 执 行 职 务 的 表 现 未 如 理 想 , 取 消 校 董 的 注 册 或 撤 回 对 某 人 出 任 校 监 / 校 长 的 批 准 。
此 外 , 资 助 学 校 的 校 董 会 也 须 遵 照 《 资 助 则 例 》 有 关 条 文 的 规 定 委 任 校 长 , 例 如 有 关 人 选 必 须 具 备 相 关 资 历 和 所 需 经 验 。
由 于 愈 来 愈 多 的 责 任 转 交 给 学 校 , 因 此 我 们 有 需 要 增 加 校 董 会 在 决 策 ( 包 括 委 任 事 宜 ) 和 运 用 公 帑 方 面 的 透 明 度 和 问 责 性 。 为 此 , 我 们 正 制 定 一 套 学 校 管 理 架 构 , 加 强 校 董 会 的 代 表 性 。 让 家 长 及 教 师 代 表 和 独 立 人 士 加 入 , 这 样 可 使 学 校 各 主 要 伙 伴 能 够 进 一 步 参 与 学 校 的 决 策 机 制 。 在 上 述 架 构 下 , 我 们 亦 建 议 由 办 学 团 体 和 校 董 会 成 员 组 成 独 立 遴 选 委 员 会 , 负 责 甄 选 校 长 。 在 拟 议 架 构 下 , 校 董 会 会 更 具 透 明 度 和 问 责 性 , 校 董 的 表 现 不 但 有 更 严 密 的 监 察 , 亦 可 确 保 委 任 事 宜 得 以 公 正 地 进 行 。 我 们 会 在 本 年 稍 后 时 间 修 订 《 教 育 条 例 》 , 使 有 关 学 校 管 理 架 构 有 法 律 依 据 。
为 了 更 有 效 地 支 援 校 董 和 校 长 履 行 职 务 , 教 育 署 将 于 二 零 零 一 至 零 二 学 年 印 发 《 校 长 选 拔 及 专 业 发 展 手 册 》 和 《 校 董 手 册 》 , 就 甄 选 校 董 和 校 长 以 及 其 他 事 宜 , 为 各 办 学 团 体 及 校 董 会 提 供 参 考 指 引 。
至 于 有 关 甄 选 校 董 、 校 监 及 校 长 的 程 序 有 欠 公 允 的 投 诉 , 教 育 署 会 进 行 适 当 的 调 查 工 作 。 如 证 明 投 诉 属 实 , 该 署 会 考 虑 采 取 必 要 的 跟 进 行 动 , 例 如 根 据 《 教 育 条 例 》 的 规 定 , 取 消 有 关 校 董 的 注 册 或 撤 回 委 任 校 监 / 校 长 的 批 准 , 以 纠 正 有 关 情 况 。 不 过 , 当 局 不 宜 就 个 别 个 案 作 出 评 论 。
注 根 据 《 教 育 条 例 》 , 校 董 会 须 推 荐 一 名 校 监 和 校 长 , 由 教 育 署 署 长 考 虑 是 否 批 准 其 委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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