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会 问 题 第 8 条( 书 面 答 复 )
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提 问 者 : 郑 家 富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关 于 雇 主 拖 欠 雇 员 薪 金 事 宜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 过 去 3 年 , 劳 工 处 共 接 获 多 少 宗 此 类 个 案 ( 雇 主 无 力 偿 债 的 个 案 除 外 ) , 而 该 等 个 案 所 涉 及 的 雇 员 人 数 为 何 ; 及 |
|
( 二 ) | 上 述 ( 一 ) 项 的 该 等 个 案 中 , 雇 主 被 劳 资 审 裁 处 裁 定 确 实 拖 欠 雇 员 薪 金 的 个 案 数 目 ; 有 关 雇 主 遵 从 和 没 有 遵 从 劳 资 审 裁 处 就 其 拖 欠 薪 金 所 作 命 令 的 个 案 数 目 分 别 为 何 ; 以 及 当 局 成 功 检 控 不 遵 从 有 关 命 令 的 雇 主 的 个 案 数 目 ? |
|
答 复 :
主 席 :
( 一 ) | 在 过 去 3 年 , 劳 工 处 共 处 理 20 555 宗 有 关 「 不 支 付 工 资 」 的 申 索 个 案 。 该 处 并 没 有 备 存 个 案 涉 及 的 雇 员 人 数 的 数 字 。
这 个 统 计 数 字 已 包 括 了 所 有 在 雇 员 提 出 投 诉 时 指 称 雇 主 没 有 按 法 例 规 定 支 付 薪 金 的 个 案 。 该 处 并 没 有 就 雇 主 不 支 付 薪 金 的 原 因 , 如 雇 主 无 力 偿 债 或 故 意 拖 欠 薪 金 等 , 再 进 行 统 计 细 分 。 |
| |
( 二 ) | 在 过 去 三 年 , 劳 资 审 裁 处 处 理 了 共 13 855 宗 有 关 申 索 欠 薪 的 个 案 。 由 于 审 裁 处 并 没 有 追 查 和 统 计 裁 定 的 结 果 , 因 此 并 没 有 雇 主 被 审 裁 处 裁 定 确 实 拖 欠 雇 员 薪 金 的 个 案 数 目 。
但 根 据 劳 资 审 裁 处 条 例 的 规 定 , 劳 资 审 裁 处 最 后 裁 断 或 最 后 命 令 , 于 区 域 法 院 登 记 后 , 可 作 为 区 域 法 院 的 判 决 而 予 以 强 制 执 行 。
根 据 《 区 域 法 院 条 例 》 及 《 区 域 法 院 规 则 》 , 区 域 法 院 可 发 出 多 种 命 令 , 包 括 扣 押 债 务 人 的 财 产 , 命 令 债 务 人 的 银 行 把 债 务 人 的 存 款 支 付 给 债 权 人 , 对 债 务 人 的 土 地 或 土 地 权 益 施 加 押 记 , 限 制 债 务 人 离 开 香 港 等 等 , 以 有 效 执 行 劳 资 审 裁 处 的 裁 断 或 命 令 。
据 司 法 机 构 的 资 料 显 示 , 在 过 去 3 年 , 区 域 法 院 共 发 出 805 个 与 强 制 执 行 劳 资 审 裁 处 裁 断 或 命 令 有 关 的 命 令 。 由 于 司 法 机 构 并 没 有 就 所 涉 的 申 索 分 类 , 因 此 并 没 有 区 域 法 院 为 强 制 执 行 劳 资 审 裁 处 支 付 欠 薪 的 裁 断 或 命 令 而 发 出 的 命 令 的 数 目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