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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法 定 机 构 终 止 聘 用 被 法 庭 宣 告 破 产 的 雇 员 事 宜

立 法 会 问 题 第 十 三 条( 书 面 答 复 )

 

会 议 日 期 :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提 问 者 : 陈 国 强 议 员

作 答 者 :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问 题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是 否 知 悉 , 哪 些 法 定 机 构 的 雇 员 聘 用 合 约 订 明 , 倘 雇 员 被 法 庭 宣 告 破 产 , 雇 主 可 立 即 终 止 聘 用 该 雇 员 ; 所 涉 及 的 雇 员 所 属 的 职 位 及 职 级 为 何 , 以 及 该 等 机 构 根 据 什 么 准 则 选 定 该 等 职 位 及 职 级 ; 及

( 二 ) 有 否 透 过 向 法 定 机 构 发 出 指 引 或 其 他 方 式 , 规 范 该 等 机 构 在 聘 用 合 约 内 所 订 定 的 条 款 ?

答 复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据 我 们 所 知 , 有 一 所 法 定 机 构 的 雇 佣 合 约 有 订 明 条 款 , 倘 雇 员 被 法 庭 宣 告 破 产 , 雇 主 可 终 止 其 聘 用 。 有 关 条 款 适 用 于 在 一 九 九 零 年 后 与 该 机 构 签 订 雇 佣 合 约 的 各 职 级 雇 员 。 该 机 构 现 正 检 讨 是 否 有 需 要 保 留 该 条 款 。

   
( 二 )

一 般 来 说 , 除 非 规 管 法 定 机 构 的 条 例 另 有 特 别 指 引 , 否 则 均 享 有 雇 用 员 工 和 订 立 合 约 等 行 政 自 主 权 , 但 这 些 自 行 议 订 的 雇 佣 合 约 条 款 , 不 可 违 反 《 雇 佣 条 例 》 有 关 雇 佣 福 利 及 条 件 的 最 低 标 准 。 《 雇 佣 条 例 》 第 七 十 条 规 定 , 任 何 雇 佣 合 约 条 款 , 如 有 终 止 或 减 少 条 例 所 赋 予 雇 员 的 权 利 、 利 益 或 保 障 的 含 意 , 即 属 无 效 。 所 有 作 为 雇 主 的 机 构 , 包 括 非 政 府 法 定 机 构 , 都 必 须 遵 守 《 雇 佣 条 例 》 的 规 定 。

为 加 强 雇 员 和 雇 主 对 《 雇 佣 条 例 》 的 认 识 和 推 广 良 好 人 事 管 理 措 施 , 劳 工 处 经 常 举 办 研 讨 会 、 课 程 、 展 览 及 讲 座 等 多 类 活 动 , 以 及 出 版 有 关 《 雇 佣 条 例 》 、 劳 资 关 系 和 雇 佣 措 施 的 刊 物 。 劳 工 处 亦 印 制 《 良 好 人 事 管 理 指 引 》 及 《 雇 佣 合 约 样 本 》 , 提 醒 雇 主 在 制 订 雇 佣 合 约 时 须 注 意 的 事 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