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六 日 立 法 会 会 议 席 上 教 育 统 筹 局 局 长 罗 范 椒 芬 动 议 二 读 《 2 0 0 1 年 专 上 学 院 ( 修 订 ) 条 例 草 案 》致 辞 全 文
主 席 :
我 谨 动 议 二 读 《 2 0 0 1 年 专 上 学 院 ( 修 订 ) 条 例 草 案 》 。
2.本 条 例 草 案 的 目 的 , 是 让 在 《 专 上 学 院 条 例 》 下 注 册 的 专 上 学 院 , 经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批 准 后 , 可 颁 授 学 位 。
3. 香 港 树 仁 学 院 是 现 时 唯 一 在 此 条 例 下 注 册 的 专 上 学 院 。 建 议 的 修 订 如 获 通 过 , 树 仁 学 院 便 可 从 今 年 九 月 起 开 办 四 个 学 位 课 程 。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已 原 则 上 批 准 树 仁 学 院 颁 授 有 关 学 位 , 但 有 关 课 程 必 须 通 过 香 港 学 术 评 审 局 的 评 审 。
4树 仁 学 院 有 志 发 展 成 为 一 所 本 地 私 立 大 学 , 而 获 得 颁 授 学 位 的 资 格 是 迈 向 这 目 标 的 重 要 一 步 。 我 谨 向 议 员 推 荐 这 项 条 例 草 案 , 并 希 望 条 例 草 案 可 于 这 个 立 法 年 度 内 通 过 , 以 便 树 仁 学 院 在 今 年 九 月 推 出 学 位 课 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