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2003年香港考试及评核局(修订)条例草案》
以下是教育统筹局局长李国章教授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于立法会会议上,恢复《2003年香港考试及评核局(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演辞全文:
主席女士:
《2003年香港考试及评核局(修订)条例草案》旨在明文规定,赋予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在香港以外地方举办考试及评核服务的权力。条例草案亦将适度提高就违反保密责任及假冒行为而规定的罚款。
我希望藉此机会向何秀兰议员及法案委员会的委员致意,感谢他们审议这项条例草案,就众多事项提供具建设性的意见。法案委员会支持我们允许考评局在香港以外地方举办考试的政策方向,并且责成考评局采取适当措施保障考试的保密程度,以免危害考生的利益。就此我们深表同意。我们向法案委员会解释了考试机构委托海外机构为其举办考试的一般做法,香港考评局作为被委托的机构已有丰富的经验,当香港考评局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提供其考试服务时,会藉上述的经验采取最有效及严格的措施。我们向法案委员会承诺,只有那些对香港的教育及人力发展有利及其保密程度获得保障的考试,方会为香港考评局考虑及为我们批准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举办。当香港考评局有更多保密方面的细节安排时,我们会向教育事务委员会报告有关详情。
我很高兴法案委员会亦同意我们提高就违反保密责任及假冒行为而规定的罚则的建议。虽然我们的考试制度健全,但适当地提高罚款能有助发挥预期的阻吓作用。
我稍后将动议一项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修正案是为确保条例草案的中文与英文文本内容完全一致。
我动议二读条例草案。
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