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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立法会:《2003年教育(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

立法会:《2003年教育(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

  以下是教育统筹局局长李国章教授今日(一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2003年教育(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之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2003年教育(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教育条例(第279章)、《教育规例》(第279章附属法例A),以及《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准许学校及专上学院于公众假期授课、取消要求提供日间及夜间课程的学校(资助及直接资助计划学校除外)须分别注册的规定、使规例可就教员的持续进修及训练订定条文、提高教员资格规定方面的要求,以及为组成上诉委员团订立条文。

  我想藉此机会多谢何秀兰议员和法案委员会委员,他们提出具建设性的意见,并对草案中的建议予以支持。

  法案委员会委员认为,现职准用教员或会有期望,只要累积一定的服务年资,即使没有接受过正式的师资培训,根据现行安排,他们也可以成为检定教员。委员因此认为应设立过渡期,以便现职准用教员修读认可师训课程。我们同意加入过渡性条文,设立五年宽限期,由修订条例生效日期起计,让准用教员取得所需资格。倘若已被取录修读或正修读认可课程的准用教员在宽限期内须转校或更改教授科目,教统局常任秘书长可给予特别许可,向有关教师发出教员许可证。此外,如准用教员在生效日期前具备订明可注册为检定教员的教学年资,可在生效日期起计的两个月内申请注册。

  委员亦关注到上诉委员会在负责聆讯或裁定有关教员注册或取消教员注册的上诉时的组合,我们因此建议在第62条加入新条文,规定凡上诉委员会聆讯或裁定任何关于教员注册或取消教员注册的上诉,其成员中最少必须有三名检定教员。

  稍后,我将会根据法案委员会讨论所得,提出十四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建议,其中四项修订建议是因应委员的意见和关注的事项,而仔细修订政策意向,其余的建议全属技术性修订,所有修订均获法案委员会支持。

  希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将会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建议。

  我动议二读条例草案。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