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2003年教育(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建议修正案
以下是教育统筹局局长李国章教授今日(一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3年教育(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建议修正案之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刚读出修正的条文,并简单说明提出修正案的原因。
有关第1条的建议修正案,指明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为教育统筹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而非条例草案先前建议的2003年9月1日。
第2条的修正案,是在《教育条例》第3条加入直接资助计划(直资)学校的定义。
第3条的修正案,旨在修订第10(2)条,而非废除该条,以便反映政策意向,规定资助或直资学校的私营夜校必须分开注册。
第4条亦须作出相应修订,建议的第22(1)(ca)条会予以修订,让现时开设日、夜校的学校,可提出书面申请取消夜校的注册。
第5条的修正案旨在修订第59(3)条,让上诉委员团可订立常规规管上诉的程序。
第7条的修正案是针对法案委员会委员对上诉委员会组合的关注。建议的第62条会加入新条款,规定凡上诉委员会聆讯或裁定任何关于教员注册或取消教员注册的上诉时,其成员中最少必须有三名检定教员。
为了让在紧接生效日期之前具备订明资格注册的教员提出申请,第20条修正案,容许准用教员在条例草案颁布后,由生效日期起计两个月内申请注册为检定教员。
第6、11、14、17、18及19条的修正案,是就附带及相关事宜作出的技术性修订。
政府当局及法案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提出上述所有修正案。希望议员会支持及通过这些修正案。多谢主席女士。
完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