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社会需要」的准则
第一类:
因父母其中一方从事全职工作(即每月工作120小时或以上)而另一方又需每月工作104小时或以上,以致儿童未能在家中得到适当的照顾。
第二类:
儿童的父母为长期病患者、残疾人士或需长期住院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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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童的父/母正留院并可能需要长期住院接受治疗,或于出院后仍需一段长时间才能康复;
- 儿童的父/母健康欠佳,例如患有癌病、肾病、肺结核或心脏病等;
- 儿童的父/母是肢体伤残人士、弱智人士或精神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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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儿童来自单亲或破碎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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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童的父母为鳏寡、离婚、分居或被遗弃人士;
- 儿童是非婚生子女,且非由父母共同照顾;
- 由亲戚照顾的孤儿/半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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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
儿童本身需要全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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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接受兼收服务的轻度弱智及肢体轻微伤残的儿童(此类个案通常由医护人员转介);
- 两胞胎或三胞胎等的儿童(其中最少有一名六岁以下的儿童与申请家庭同住);
- 受虐儿童;
- 儿童的父/母为药物滥用者、酗酒人士或年纪老迈,并且未能为儿童提供妥善的照顾;
- 儿童的父/母/监护人因坐牢或其他合理理由需长时间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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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
因其他家庭成员的特别情况,儿童需要全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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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童的父母需照顾其他伤残、弱智、长期病患、年逾70或未能自我照顾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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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类:
儿童来自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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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童有两个或以上的兄弟姊妹(其中最少有两名六岁以下的儿童与申请家庭同住);
- 儿童的家中有四个或以上十二岁以下的儿童(其中最少有三名儿童与申请家庭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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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类:
其他由社工推荐的特别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