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 返回
目录 > 有关教育局 >
表格及通告
-
表格
-
通告
< 返回
目录 > 课程发展及支援 >
主要教育层面
-
幼稚园教育
-
小学教育
-
中学教育
< 返回
目录 > 课程发展及支援 >
评估
-
基本能力评估
< 返回
目录 > 学生及家长相关 >
生涯规划教育及升学就业辅导
-
生涯规划教育
-
商校合作计划
< 返回
目录 > 学生及家长相关 >
安全事宜
-
学生安全
-
校巴服务
< 返回
目录 > 学生及家长相关 >
非华语学童
-
非华语学童教育服务
-
最新资讯
-
概览
< 返回
目录 > 学生及家长相关 >
计划及设施
-
计划
-
设施
< 返回
目录 > 教师相关 >
资格、培训与发展
-
资格
-
培训
-
发展
< 返回
目录 > 学校行政及管理 >
政策文件及报告
-
审计署署长第三十九号报告书小学教育
< 返回
目录 > 公共及行政相关 >
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工程招标公告
主要內容

[资料库] 社会需要


审查「社会需要」的准则


第一类:

因父母其中一方从事全职工作(即每月工作120小时或以上)而另一方又需每月工作104小时或以上,以致儿童未能在家中得到适当的照顾。

 

第二类:

儿童的父母为长期病患者、残疾人士或需长期住院接受治疗:

  • 儿童的父/母正留院并可能需要长期住院接受治疗,或于出院后仍需一段长时间才能康复;
  • 儿童的父/母健康欠佳,例如患有癌病、肾病、肺结核或心脏病等;
  • 儿童的父/母是肢体伤残人士、弱智人士或精神病患者。

 

第三类:

儿童来自单亲或破碎家庭:

  • 儿童的父母为鳏寡、离婚、分居或被遗弃人士;
  • 儿童是非婚生子女,且非由父母共同照顾;
  • 由亲戚照顾的孤儿/半孤儿。

 

第四类:

儿童本身需要全日照顾:

  • 接受兼收服务的轻度弱智及肢体轻微伤残的儿童(此类个案通常由医护人员转介);
  • 两胞胎或三胞胎等的儿童(其中最少有一名六岁以下的儿童与申请家庭同住);
  • 受虐儿童;
  • 儿童的父/母为药物滥用者、酗酒人士或年纪老迈,并且未能为儿童提供妥善的照顾;
  • 儿童的父/母/监护人因坐牢或其他合理理由需长时间离家。

 

第五类:

因其他家庭成员的特别情况,儿童需要全日照顾:

  • 儿童的父母需照顾其他伤残、弱智、长期病患、年逾70或未能自我照顾的家庭成员。

 

第六类:

儿童来自大家庭:

  • 儿童有两个或以上的兄弟姊妹(其中最少有两名六岁以下的儿童与申请家庭同住);
  • 儿童的家中有四个或以上十二岁以下的儿童(其中最少有三名儿童与申请家庭同住)。

 

第七类:

其他由社工推荐的特别个案:

  • 任何由社工转介或推荐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