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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名称: | 申请发还侍产假薪酬的表格(只适用于已离职的教职员) |
简介 | 由薪金津贴支薪但已离职的雇员,如曾因未能在限期内提交放取侍产假的证明文件而以无薪假期/年假替代缺勤的日子,他可在放取侍产假首天后的12个月内或停止受雇的6个月内(以先届满的期限为准)补交所需的证明文件。学校应在他提交文件后的第7天或之前,支付该名雇员侍产假的薪酬。学校可填妥此表格,向本局申请发还已支付予该雇员的薪酬。 |
相关网站: | https://www.edb.gov.hk/en/sch-admin/admin/about-sch-staff/guideline-granting-leave/index.html |
(1) 邮寄地址: |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15楼1517室 教育局财政分部 公积金组 |
(2) 亲自递交: | 不适用 |
(3) 传真号码: | 不适用 |
(4) 电子邮件: | 不适用 |
(5) 线上提交: | https://clo.edb.gov.hk |
查询电话: | |
电邮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