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 ─ 学校应注意的事项
背景
为遏止非应邀电子讯息问题,《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条例」)和《非应邀电子讯息规例》(「规例」)已於二零零七年制定。
条例规管有「香港联系」的「商业电子讯息」发送活动,规例则订明有关在讯息中载列「发送人资料」、「取消接收选项」和「取消接收选项陈述」的详细规定。学校应遵守及遵从两者的相关条文。
条例和规例的简明指引及常见问题
简报会
- 为加深学校对条例和规例的认识,以及协助学校掌握条例和规例对学校的适用范围,电讯管理局已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及十八日举行两场内容相同的简介会。
- 简报会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