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常任秘书长批准建议的法团校董会章程草稿及建议的校董名单,便会发出法团证明书,同时会将法团校董会的名称,每名校董的姓名及任期,以及其所属的校董类别,记载在法团校董会登记册上。 |
法团证明书是有关法团校董会已根据条例妥为设立的证据。自法团证明书指明的成立为法团的日期起,有关学校的原有校监即停止担任该校的校监,所有在法团校董会成立前担任有关学校校董的校董即停止担任该校的校董,及有关法团校董会须设立为一个永久延续的法人团体。 |
根据条例设立的法团校董会是一个永久延续的法人团体,能够以本身的名义享有法律权利或承担法律责任,并在条例的规限下,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可合法地作出其他作为及事情。例如法团校董会将会是教职员的雇主,也可与工程公司、供应商订定与学校管理有关的合约等。 |
法团校董会须有根据其学校的注册校名而定的中英文名称。此外,法团校董会亦须备有法团印章及注册办事处。 |
相关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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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 BN 条) 成立为法团 (现有学校) (第40 BO 条) 法团证明书的效力 (现有学校) (第40 BX 条) 成立为法团 (筹办中学校) (第40 BY 条) 法团证明书的效力 (筹办中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