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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章程草稿


法团校董会须备有常任秘书长所批准的书面章程。

 

根据《教育规例》75A条的有关规定,法团校董会的章程须订定以下任何事项:

  • 每类校董的人数

  • 提名及选举校董的程序

  • 取消任何校董註册的程序

  • 校监及法团校董会秘书及司库的人选安排事宜

  • 校监及法团校董会秘书及司库的职能

  • 校董的任期

  • 遴选校长的程序

  • 校董职位空缺的填补

  • 校董再度获提名或再度选举的事宜

  • 核数师的委任

  • 法团校董会的会议及程序

  • 修订章程的程序

 

 为方便办学团体草拟法团校董会章程,教育局在律政司的协助下已编订一份「法团校董会章程样本」,以供参考。

下载:法团校董会章程样本  (22/04/2014) MS Word (80 KB)

 

1.
问:办学团体是否可以修改教育局提供的法团校董会章程样本?
2.
问:有宗教背景的办学团体,可否於法团校董会章程内列明校董须有同样的信仰﹖
3.
问:办学团体负责草拟法团校董会章程的草稿。日後,若法团校董会修改章程时偏离办学团体的原意,办学团体怎麽办?
4.
问:法团校董会的章程可否订明,校董须具备一定学历,以应付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