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 返回
目录 > 有关教育局 >
表格及通告
-
表格
-
通告
< 返回
目录 > 课程发展及支援 >
主要教育层面
-
幼稚园教育
-
小学教育
-
中学教育
< 返回
目录 > 课程发展及支援 >
评估
-
基本能力评估
< 返回
目录 > 学生及家长相关 >
生涯规划教育及升学就业辅导
-
生涯规划教育
-
商校合作计划
< 返回
目录 > 学生及家长相关 >
安全事宜
-
学生安全
-
校巴服务
< 返回
目录 > 学生及家长相关 >
非华语学童
-
非华语学童教育服务
-
最新资讯
-
概览
< 返回
目录 > 学生及家长相关 >
计划及设施
-
计划
-
设施
< 返回
目录 > 教师相关 >
资格、培训与发展
-
资格
-
培训
-
发展
< 返回
目录 > 学校行政及管理 >
政策文件及报告
-
审计署署长第三十九号报告书小学教育
< 返回
目录 > 公共及行政相关 >
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工程招标公告
主要內容

[资料库] 二 ○ 一 七 年 度 第 三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简 介

   

 

二 ○ 一 七 年 度 第 三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已 经 展 开 。 这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提 供 一 所 位 于 沙 田 水 泉 澳 的 拟 建 新 校 舍 可 供 合 资 格 的 团 体 申 请 , 以 营 办 一 所 全 新 资 助 小 学 。 新 学 校 须 在 该 新 校 舍 落 成 启 用 前 , 先 使 用 位 于 沙 田 大 围 的 一 所 空 置 校 舍 由 二 ○ 一 八 / 一 九 年 开 始 办 学 , 以 应 付 预 计 沙 田 区 因 学 生 人 口 增 加 而 出 现 的 公 营 小 学 学 位 需 求 。

 

   

请 浏 览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的 新 闻 稿

 

 

可 供 分 配 的 校 舍

   

 

浏 览 可 供 分 配 校 舍 的 详 细 资 料 , 请 按 此 。

 

 

提 交 申 请 表 格 和 办 学 计 划 书

   

 

有 意 申 请 有 关 校 舍 的 团 体 , 请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提 交 申 请 :

(1) 

申 办 团 体 须 提 交 一 份 办 学 计 划 书 ( 连 附 件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页 ) 以 及 不 超 过 两 页 的 摘 要 ; 申 办 团 体 可 引 用 其 他 现 时 营 办 的 学 校 及 其 办 学 表 现 以 支 持 其 申 请 。

 

(2)

就 办 学 计 划 书 而 言,载 于 超 过 上 述 第 (1) 项 的 页 数 限 制 的 页 面 内 容 将 不 被 考 虑 。

 

(3)

就 每 一 个 完 整 的 申 请 而 言,有 意 申 办 学 校 的 申 办 团 体 , 须 向 教 育 局 递 交 以 下 文 件 :

      

(i) 申 请 表 格 正 本 一 份 ;

(ii) 符 合 申 请 资 格 的 证 明 文 件 [ 即 申 请 团 体 注 册 成 立 的 文 件 和 豁 免 缴 税 证 明 文 件 ] 一 份 ;

(iii) 办 学 计 划 书、摘 要 及 申 办 团 体 现 时 营 办 学 校 一 览 表(列 明 学 校 名 称、地 址 和 所 属 类 别(如有)) 一 式 二 十 二 份 ,连 同 两 只 载 有 有 关 资 料 的 光 碟 ;

(iv) 其 他 于 申 请 表 格 中 列 出 所 需 的 文 件 各 一 份。

    

上 列 文 件 必 须 于 二 ○ 一 七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下 午 五 时 或 之 前 送 抵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添 马 添 美 道 二 号

 政 府 总 部 东 翼 六 楼

 教 育 局         

 基 础 建 设 及 研 究 支 援 分 部

 

(4)

迟 交 或 未 填 妥 , 以 及 以 电 邮 方 式 提 交 的 申 请 概 不 受 理 。

 

时 间 表

  

  

 

申 请 表 格 及 填 表 须 知

 

 

下 载 申 请 表 格 及 填 表 须 知 , 请 按 此 。

 

 

    

 

邀 请 有 关 团 体 提 出 申 请 及 提 交 详 细 办 学 计 划 书 一 事 属 非 约 束 性 , 既 不 会 对 任 何 一 方  构 成 有 关 校 舍 分 配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要 约 或 作 出 任 何 形 式  的 要 约 的 依 据 , 亦 不 会 令 政 府 负 上 任 何 法 律 义 务 ; 同 时 不 会 妨 碍 校 舍 分 配 委 员 会 / 政 府 日 后 进 行 的 审 查 , 亦 不 会 迫 使 政 府 必 须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 包 括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任 何 校 舍 分 配 , 不 论 已 接 获 的 申 请 数 目 多 寡 。 这 次 邀 请 并 不 会 迫 使 政 府 必 须 把 校 舍 于 任 何 时 间 分 配 予 任 何 有 关 方 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