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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在学証明书

 

雇用儿童规例

雇用儿童艺员

在学证明书

申请「在学证明书」程序

查询

 

附录 I    雇用儿童规例简明指南  (只有繁体字版)      PDF

附录 II   雇用儿童艺员指南 (只有繁体字版) PDF

附录 III  在学证明书申请表格  MS Word

附录 IV   申请在学证明书须知 PDF

 

 

在学证明书

 

雇用儿童规例

  1. 1. 附属于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的《雇用儿童规例》禁止儿童在工业经营内受雇,以及规管雇主在非工业机构雇用儿童,以免妨碍他们的学业。
  2. 2. 根据《雇佣条例》,「儿童」是指年龄未满15岁的人士。任何人士不得雇用儿童在工业经营内工作。未满13岁的儿童更不得受雇在任何行业工作。
  3. 3. 13岁或以上的儿童则可受雇于非工业机构;不过,若他们尚未完成中学三年级教育,则必须在学校就读及须受其他载于附录 I 由劳工处所发出的《雇用儿童规例简明指南》的限制。
  4. 4. 就该规例而言,儿童如在任何雇佣地点内工作,不论是否受薪,均当作在该地点内受雇。

 

雇用儿童艺员

  1. 5. 为了发展艺术及培训人才,劳工处处长可特别批准任何年龄的儿童受雇为艺员,并订定载于本通告附录 II 由劳工处所发出的《雇用儿童艺员指南》的限制条件。

 

在学证明书

  1. 6. 由学校校长签发的「在学证明书」,是证明有关儿童雇员正在其学校就读的文件。当儿童获雇主取录时,其父母应向校长申请此证明书。该规例亦要求其父母须向雇主出示该儿童有效的「在学证明书」。劳工处的劳工督察会前往不同工作地点视察,以确保每一名从事兼职工作的学童,均在符合法例的情况下受雇,并持有有效的「在学证明书」。

 

申请「在学证明书」程序

  1. 7. 「在学证明书」必须由家长/监护人代其子女或受监护儿童直接向就读学校校长申请。申请表格可用中文或英文填写。有关申请表格样本见附录 III。各学校校长可自行复印表格备用。
  2. 8. 学校接获申请人填妥的表格后,应核实学生的各项资料,并按照 附录 IV「申请在学证明书须知」所载的程序办理。
  3. 9. 学校然后把表格传真(2520 0073) 或寄往香港九龙塘沙福道19号九龙塘教育服务中心西座二楼W218室教育局缺课个案专责小组。
  4. 10. 所有「在学证明书」, 无论何时签发,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因此,学童如欲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兼职工作,必须重新申请「在学证明书」。
  5. 11. 香港法例要求6至15岁的儿童就学。各学校须特别留意获发「在学证明书」而正在从事兼职工作的学生之出席情况,若学生缺课,校方须按照教育局通告1/2009 号有关「确保学生接受教育权利」的规定,不论年龄、班级及缺课原因,在学生连续缺课的第七天向教育局申报有关个案。

 

 查询

  1. 12. 如有查询,可于办公时间内致电3698 4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