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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署长第三十九号报告书小学教育
主要內容

常见问题

 

A. 拟任校长
1.
未获取校长资格认证(「认证」)之拟任校长,能否在公营或直接资助计划学校出任校长一职?
2.
署理校长向教育局递交专业发展资料册(「资料册」)后,是否会马上获发「认证」?
3.
假如拟任校长过去曾经取得「认证」,而「认证」已经届满五年有效期,该位拟任校长应该怎样做?
4.
若教师计划修读「认证」所要求的课程,应如何报读?

B. 新任校长
1.
新任校长「特定专业发展课程」包括甚么内容?
2.
新任校长如何报读「特定专业发展课程」?
3.
是否所有公帑资助学校的新任校长均需参加「特定专业发展课程」?为行政方便而署任校长一职的教师是否需要修读?
4.
曾在公帑资助学校任职的校长离职后,再次获公帑资助学校聘任,是否需要重新修读「特定专业发展课程」?
5.
新任校长须在「入职首三年内」完成培训。如一名新任校长于学年中上任,他的修读期限应如何计算?
6.
校董会/法团校董会/学校管理委员会应如何监察及支援新任校长完成培训要求?
7.
新任校长可否申请延长修读「特定专业发展课程」的期限或豁免参加培训?
8.
若新任校长未符合培训要求,教育局会采取甚么跟进行动?

C. 在职校长 
1.
在职校长须在一个为期三年的周期内参加至少150小时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每年约 50 小时,当中在职校长应该参与甚么模式的专业发展活动?
2.
在职校长可否在转职时,把累积的持续专业发展时数带入新任职的学校内计算?
3.
在职校长是否只须在三年周期内完成150小时的持续专业发展,而无须每年进行持续专业发展活动?
4.
校董会/法团校董会/学校管理委员会在校长持续专业发展的工作上扮演什么角色?
5.
如何处理未能达致持续专业发展时数要求的校长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