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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資訊科技綜合津貼



摘要

為了讓學校有更大的靈活性,可按本身的需要運用資源及減少行政工作,以下各項津貼自 2004/05 學年起,已合併為經常性「資訊科技綜合津貼」(下稱「綜合津貼」),並列入為資助學校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下稱「營辦津貼」)/「擴大的營辦開支整筆津貼」(下稱「擴大的營辦津貼」) 或官立學校的「擴大的科目及課程整筆津貼」(下稱「擴大的整筆津貼」) 下的津貼項目,詳情請參閱 教育局通函第172/2004 號(資助學校) 及 教育局內部通函第2/2004 號 (官立學校):

 

(a) 小學多媒體電腦計劃經常性津貼;
(b) 資訊科技教育計劃經常性津貼;
(c) 供學校延長開放電腦設施的資訊科技獎勵津貼;及
(d) 供學校聘請技術支援人員或向供應商購買技術支援服務的現金津貼。

 

為迎合科技發展及數碼學習,由 2006/07 學年起,於下列計劃下經政府撥款採購的校內資訊科技設施,其保養維修費用亦已分階段納入「綜合津貼」的範疇內。該等計劃包括:

 

2006/07 學年起

(i)   資訊科技教育計劃;
(ii)  資訊科技研習中心;
(iii) 多媒體學習中心;

 

2007/08 學年起

(iv)  中學及特殊學校為電腦科目而設的投映機系統;
(v)   中學及特殊學校電腦室內的電腦設備;及
(vi)  前職業先修學校電腦實驗室內的資訊科技設備。

 

在 2008 年3 月至6 月期間,我們委託了一間獨立承辦商,調查  公營學校在資訊科技教育相關活動方面的開支。在考慮過調查的結果後,教育局就「綜合津貼」的範疇及撥款額進行檢討,並決定由2008/09 學年起,放寬其應用範圍及增加其撥款額,務求更能迎合學校不斷變更的需要。

 

我們於2015/16學年推出「第四個資訊科技教育策略」,其中一個主要措施是為所有公營學校建立覆蓋所有課室的無線網絡,以配合學校使用流動電腦裝置進行電子學習。就此,我們向每所學校發放額外經常性津貼,以支付為提供合適無線網絡環境以進行電子學習的恆常開支。鑑於所有公營學校已於2019/20學年完成提升無線網絡基建,由2020/21學年起,額外經常性津貼已納入「綜合津貼」內。(教育局通告第13/2020 號)

 

適用範圍

本著整筆撥款的運用精神,以及配合校本資訊科技教育發展計劃進行資源規劃時有靈活性,學校可繼續適當地靈活調撥其資源,以應付下列範疇的營運需要:

 

(a) 購買資訊科技相關的消耗品 (例如打印機墨匣、碳粉、紙張、光碟、投影機燈)及其他資訊科技周邊耗用物品 (例如聽筒、滑鼠、快閃記憶體及網絡攝影機);
(b) 購買學與教數碼資源,包括軟件及版權的年費/續期費,及有關網上學習資源的其他費用;
(c) 連接互聯網及互聯網保安服務的費用,包括租賃無線網絡服務、購買可攜式無線網絡路由器、防毒軟件及防火牆的續期年費、註冊域名年費/續期費等;
(d) 聘請技術支援人員/購買技術支援服務;
(e) 延長開放校內資訊科技設施;
(f) 為政府撥款購置的校內資訊科技設施安排保養維修服務,例如維修或更換流動電腦裝置;及
(g) 提升和更換學校資訊科技設施。

 

津貼額

「綜合津貼」的津貼額會根據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按年作出調整。而學校的組別及獲批班級數目上的改變亦會影響該校可得的津貼額。

(連結:「綜合津貼」津貼額 (24/25 學年))

 

財務及監察安排

有關經常性「綜合津貼」的一般財務安排,請參閱 教育局通告第13/2020 號

 

「綜合津貼」為「營辦津貼」/「擴大的營辦津貼」/「擴大的整筆津貼」下的津貼項目。在這情況下,資助學校必須遵照有關的教育局通函及運用指引內的規定,而官立學校亦必須嚴格遵照不時發出關於「擴大的整筆津貼」的通告及通函。根據現時的規定,學校可以保留最多相當於12個月的「營辦津貼」/「擴大的營辦津貼」/「擴大的整筆津貼」撥款作餘款。按位津貼學校則可以保留最多相當於12個月的「綜合津貼」撥款作餘款。學校應按本身的發展優次作出良好的資源規劃,以應付有關的開支需要。學校亦須存備獨立的分類帳目,記錄「綜合津貼」的所有收入及支出,以作會計及核數用途。此外,我們鼓勵學校於年度校本發展計劃中概述有關資訊科技的開支預算,以及在學校報告中刊載已經審核的財政報告。

 

學校必須依循各項有關處理財務事宜的準則、及遵照訂定的採購、會計及財政監控程序,包括專為資助學校而訂的 教育局通告第4/2013號 和「學校行政手冊」,或專為官立學校而訂定的 教育局內部通告第2/2019號 、第3/2019號  和第4/2019號  和「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及其他不時發布給學校的最新修訂資訊。按位津貼學校及直資學校亦須依循資助學校的採購程序或獲其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批准的校本採購政策和程序行事。

 

有關技術支援人員的安排,學校可自行聘請技術支援人員,所有與聘請技術支援人員相關的支出 (包括薪金、強制性公積金供款、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和其他《僱傭條例》賦予的法定福利) 均已計算在有關津貼內。學校可因應本身的需要及最新的市場情況靈活地調整技術支援人員的入職資格要求及薪酬福利安排。當進行招聘程序時,學校應參閱與人力資源管理相關的通告、通函及指引。另一方面,學校亦可考慮向服務供應商購買技術支援服務,惟採購程序必須符合相關的指引。

 

查詢

如對「綜合津貼」有任何查詢,請致電 3698 3606 與資訊科技教育組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