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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在學校播放或放映影片相關版權事宜

 

根據《版權條例》,版權擁有人享有公開表演、播放或放映版權作品(包括影片) 的獨有權利。然而,《版權條例》第43條容許教育機構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播放或放映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供教師、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與該教育機構的活動有直接關連的其他人觀看,而不屬侵犯版權,惟相關活動必須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目的而進行。此外,如公開播放或放映影片是為教學用途,只要符合相關訂明條件(如︰該行為屬公平處理等),《版權條例》第41A條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目的而設的公平處理版權豁免或可適用。

 

如教師播放影片並非用於教學,視乎情況而定,其他版權豁免(如為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和報導時事的目的)可能適用。

 

若活動未符合上述版權豁免或其他版權豁免的條件,而學校亦未事先得到版權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同意而播放有關作品,即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因此,如果沒有任何版權豁免適用,學校宜先諮詢有關的版權擁有人或相關版權特許機構(如︰Motion Picture Licensing Company (Hong Kong) Limited (MPLC)),以獲得許可或達成所需協議。

 

 

相關網站

 

使用版權作品作教學用途常見問與答 – 2023年7月修訂(請參考第25、31至33題) 

在公眾場所放映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需注意事宜

有關公開表演、放映或播放版權作品的常見問題(請參考第4至6題)

Motion Picture Licensing Company (MPLC) - 為教育機構而設的MPLC綜合式影視播放牌照授權 

與教學有關的版權事宜

知識產權署

電子版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