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法團校董會的學校
《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 PDF
(827KB)於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經該條例修訂的《教育條例》(
"條例
")規定,各資助學校的辦學團體必須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呈遞法團校董會的章程草稿及建議的校董名單,以便為其屬下的每所資助學校成立法團校董會,負責管理學校。直接資助學校及指明學校可按本身需要,選擇是否根據條例,成立法團校董會。
條例清楚界定辦學團體及法團校董會的職能,及法團校董會的權力。同時,條例亦訂定法團校董會的組成,須包括以下人士:辦學團體校董、選出的家長校董、選出的教員校董、校長(當然校董)、校友校董及獨立校董。此外,如法團校董會章程只設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教員校董,則須就相關界別各設一名替代校董。條例亦同時就法團校董會的章程及運作、校長遴選事宜、校監的職能等作出規定。
有關成立法團校董會以管理學校的條文,適用於下列學校:
另下列學校亦可選擇成立法團校董會:
1.
個別資助學校的校董會早已註冊成為有限公司,這些學校是否須要成立法團校董會?
2.
法團校董會成立後,是否須要解散學校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