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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籌辦中的直資學校

與現有直資學校相同,辦學團體可選擇根據條例為其學校設立法團校董會。辦學團體可將它就該校設立法團校董會的意向,以書面通知常任秘書長,並在發出有關通知後,須於不遲於預計開課日期前6 個月,或在常任秘書長以書面批准的較後日期或之前,呈遞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草稿及根據條例第11條提出的學校註冊申請。
 
在章程的草稿獲常任秘書長批准後,辦學團體須呈遞建議的校董名單。

 

下載「設立法團校董會意向通知書 (表格 IMC-1b)」

下載 「呈遞法團校董會章程的草稿 (表格 IMC-2b)」

 

相關條文:

 

 

1.
問:「籌辦中的直資學校」是指什麼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