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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在學證明書

 

僱用兒童規例

僱用兒童藝員

在學證明書

申請「在學證明書」程序

查詢

 

附錄 I    僱用兒童規例簡明指南  (只有繁體字版) PDF

附錄 II   僱用兒童藝員指南 (只有繁體字版) PDF

附錄 III  在學證明書申請表格  MS Word

附錄 IV  申請在學證明書須知 PDF

 

 

在學證明書

 

僱用兒童規例

  1. 1. 附屬於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的《僱用兒童規例》禁止兒童在工業經營內受僱,以及規管僱主在非工業機構僱用兒童,以免妨礙他們的學業。
  2. 2. 根據《僱傭條例》,「兒童」是指年齡未滿15歲的人士。任何人士不得僱用兒童在工業經營內工作。未滿13歲的兒童更不得受僱在任何行業工作。
  3. 3. 13歲或以上的兒童則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不過,若他們尚未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則必須在學校就讀及須受其他載於附錄 I 由勞工處所發出的《僱用兒童規例簡明指南》的限制。
  4. 4. 就該規例而言,兒童如在任何僱傭地點內工作,不論是否受薪,均當作在該地點內受僱。

 

僱用兒童藝員

  1. 5. 為了發展藝術及培訓人才,勞工處處長可特別批准任何年齡的兒童受僱為藝員,並訂定載於本通告附錄 II 由勞工處所發出的《僱用兒童藝員指南》的限制條件。

 

在學證明書

  1. 6. 由學校校長簽發的「在學證明書」,是證明有關兒童僱員正在其學校就讀的文件。當兒童獲僱主取錄時,其父母應向校長申請此證明書。該規例亦要求其父母須向僱主出示該兒童有效的「在學證明書」。勞工處的勞工督察會前往不同工作地點視察,以確保每一名從事兼職工作的學童,均在符合法例的情況下受僱,並持有有效的「在學證明書」。

 

申請「在學證明書」程序

  1. 7. 「在學證明書」必須由家長/監護人代其子女或受監護兒童直接向就讀學校校長申請。申請表格可用中文或英文填寫。有關申請表格樣本見附錄 III。各學校校長可自行複印表格備用。
  2. 8. 學校接獲申請人填妥的表格後,應核實學生的各項資料,並按照 附錄 IV「申請在學證明書須知」所載的程序辦理。
  3. 9. 學校然後把表格傳真(2520 0073) 或寄往香港九龍塘沙福道19號九龍塘教育服務中心西座二樓W218室教育局缺課個案專責小組。
  4. 10. 所有「在學證明書」, 無論何時簽發,有效期最長為一年。因此,學童如欲在有效期屆滿後繼續從事兼職工作,必須重新申請「在學證明書」。
  5. 11. 香港法例要求6至15歲的兒童就學。各學校須特別留意獲發「在學證明書」而正在從事兼職工作的學生之出席情況,若學生缺課,校方須按照教育局通告1/2009 號有關「確保學生接受教育權利」的規定,不論年齡、班級及缺課原因,在學生連續缺課的第七天向教育局申報有關個案。

 

 查詢

  1. 12. 如有查詢,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3698 4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