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德樹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務,校長既是教育的傳播者、實踐者和領導者,亦是學校教育的靈魂人物、學校決策的第一責任人。故此,校長的專業能力和視野十分重要。教育局一直透過不同措施提升校長的專業素養,使能有效領導學校持續發展。
除了因應擬任校長、新任校長及在職校長在不同階段的需要而訂定持續專業發展要求,提供有系統的專業培訓,教育局亦透過「香港校長專業標準參照」,促進校長反思個人的專業成長,發揮「以德潤才的躬行者」、「博學啟思的建策者」及「高瞻遠矚的創建者」三個專業角色,以有效帶領學校實踐願景,提供優質教育。
教育局通告第17/2025號闡述校長持續專業發展及校長在不同階段(包括擬任校長、新任校長及在職校長)的培訓要求,主要內容如下:
擬任校長
(a) 由2004/05學年開始,擬任校長必須同時符合有關的聘任條件及獲得校長資格認證,才會被考慮聘任為校長。
新任校長
(b) 由2002/03學年起,新任校長在入職後首三年必須修畢特定專業發展課程。
在職校長
(c) 由2002/03學年起,在職校長須在每三年的周期內參加至少150小時的持續專業發展活動,每年約50小時。在職校長可根據個人、學校及教育政策的發展需要,參與由教育局、辦學團體、大專院校及非政府機構等舉辦的持續專業發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