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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署長第三十九號報告書小學教育
主要內容

常見問題

 

A. 擬任校長
1.
未獲取校長資格認證(「認證」)之擬任校長,能否在公營或直接資助計劃學校出任校長一職?
2.
署理校長向教育局遞交專業發展資料冊(「資料冊」)後,是否會馬上獲發「認證」?
3.
假如擬任校長過去曾經取得「認證」,而「認證」已經屆滿五年有效期,該位擬任校長應該怎樣做?
4.
若教師計劃修讀「認證」所要求的課程,應如何報讀?

B. 新任校長
1.
新任校長「特定專業發展課程」包括甚麼內容?
2.
新任校長如何報讀「特定專業發展課程」?
3.
是否所有公帑資助學校的新任校長均需參加「特定專業發展課程」?為行政方便而署任校長一職的教師是否需要修讀?
4.
曾在公帑資助學校任職的校長離職後,再次獲公帑資助學校聘任,是否需要重新修讀「特定專業發展課程」?
5.
新任校長須在「入職首三年內」完成培訓。如一名新任校長於學年中上任,他的修讀期限應如何計算?
6.
校董會/法團校董會/學校管理委員會應如何監察及支援新任校長完成培訓要求?
7.
新任校長可否申請延長修讀「特定專業發展課程」的期限或豁免參加培訓?
8.
若新任校長未符合培訓要求,教育局會採取甚麼跟進行動?

C. 在職校長 
1.
在職校長須在一個為期三年的周期內參加至少150小時的持續專業發展活動,每年約 50 小時,當中在職校長應該參與甚麼模式的專業發展活動?
2.
在職校長可否在轉職時,把累積的持續專業發展時數帶入新任職的學校內計算?
3.
在職校長是否只須在三年周期內完成150小時的持續專業發展,而無須每年進行持續專業發展活動?
4.
校董會/法團校董會/學校管理委員會在校長持續專業發展的工作上扮演什麼角色?
5.
如何處理未能達致持續專業發展時數要求的校長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