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章程列明須在一個學年內召開最少三次會議。教育局提供的《與法團校董會運作相關的法例規定扼要提示》提及「校董須親身參與會議,才視作『出席』該會議;而不能以電話、視像或其他電子方式參與會議」,是由於以電話、視像或其他電子方式舉行會議,容易引起校董有否親身出席會議的疑問並衍生法律責任,《教育條例》亦有條文含有校董於法團校董會會議「在場」的字眼。
然而我們充分理解法團校董會成員對在疫情下回校進行會議的擔憂,及在本學年可能未能舉行要求的會議次數的顧慮,亦有可能有一些有時間性限制的議案需要處理。由於現時為抗疫關鍵時期,市民需配合有關措施,減少社交接觸以免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風險,因此,在這特殊情況下,本局同意學校可在整體審視校本情況後,靈活作出安排,例如考慮延期舉行常規的法團校董會會議;以視像方式討論有迫切性的議題並傳閱和通過相關紀錄;或以傳閱方式通過緊急的議案等。
如法團校董會經考慮後選擇以電話、視像或其他電子方式舉行會議,則必須詳細記錄討論要點,然後利用傳閱文件方式確認有關內容並議決議案。法團校董會在安排電子方式舉行會議及會後以傳閱文件方式確認會議的決議時,須留意《教育條例》及其章程內的相關條文規定,尤其提及何種議案不能透過傳閱文件處理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