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 稿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一 條( 口 頭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二 日
提 問 者 : 陳 智 思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本 年 2 月 20 日 , 終 審 法 院 就 一 宗 致 命 工 業 意 外 個 案 裁 定 : 即 使 死 者 生 前 並 未 建 立 儲 蓄 的 習 慣 , 法 庭 亦 可 在 假 設 死 者 沒 有 因 該 宗 意 外 死 亡 的 情 況 下 , 就 其 在 未 來 日 子 可 能 積 聚 的 財 富 作 出 估 計 , 並 以 此 釐 定 死 者 遺 屬 在 此 方 面 可 得 的 補 償 額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有 否 研 究 :
( 一 ) |
該 判 例 對 僱 員 傷 亡 補 償 機 制 的 影 響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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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該 判 決 例 會 否 加 重 僱 員 補 償 援 助 基 金 日 後 的 財 政 壓 力 ; 若 會 , 當 局 有 何 解 決 辦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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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律 修 訂 及 改 革 ( 綜 合 ) 條 例 》 第 20(2)(b)(iii) 條 規 定 , 僱 員 因 工 死 亡 的 普 通 法 損 害 賠 償 , 亦 計 及 財 富 聚 積 的 損 失 。 法 院 在 評 估 這 項 損 失 時 , 會 考 慮 已 故 僱 員 的 收 入 和 開 支 狀 況 , 死 亡 年 齡 , 及 假 如 意 外 沒 有 發 生 , 他 可 累 積 的 儲 蓄 等 因 素 。 自 該 條 例 於 一 九 八 六 年 生 效 以 來 , 高 等 法 院 已 有 多 宗 案 例 , 就 財 富 聚 積 的 損 失 , 作 出 不 同 程 度 的 賠 償 , 其 中 包 括 僱 員 生 前 並 無 儲 蓄 習 慣 者 。
- 有 關 本 年 二 月 在 終 審 法 院 審 理 的 一 宗 致 命 工 業 意 外 損 害 賠 償 , 終 審 法 院 裁 定 , 雖 然 死 者 生 前 因 家 庭 負 担 沉 重 而 未 能 積 聚 財 富 , 但 有 鑑 於 死 者 生 前 勤 儉 自 持 , 亦 無 不 良 嗜 好 , 加 上 父 母 年 事 已 高 , 子 女 亦 將 完 成 學 業 , 所 以 推 斷 死 者 若 非 遭 遇 意 外 , 他 在 有 生 之 年 , 應 該 可 以 積 聚 財 富 , 因 而 確 認 上 訴 庭 及 原 訟 法 庭 就 財 富 聚 積 的 損 失 所 作 出 的 賠 償 判 決 。
- 終 審 法 院 的 裁 決 清 楚 指 出 , 法 院 在 決 定 應 否 就 財 富 聚 積 的 損 失 判 定 賠 償 時 , 死 者 生 前 是 否 有 儲 蓄 的 紀 錄 並 不 是 一 個 先 決 條 件 。 法 院 必 須 根 據 事 實 資 料 , 加 以 分 析 , 推 斷 死 者 假 如 仍 然 在 生 , 他 可 能 積 聚 的 財 富 , 然 後 作 出 賠 償 判 決 。
- 在 有 關 案 例 中 , 終 審 法 院 只 是 闡 釋 《 法 律 修 訂 及 改 革 ( 綜 合 ) 條 例 》 中 的 有 關 條 文 , 並 沒 有 改 變 計 算 賠 償 額 的 機 制 , 因 此 , 我 們 認 為 該 項 判 決 可 以 讓 家 境 貧 困 的 已 故 僱 員 遺 屬 , 獲 得 較 合 理 的 補 償 , 減 少 他 們 的 困 苦 , 亦 不 影 嚮 現 行 的 僱 員 傷 亡 補 償 機 制 。
- 由 於 終 審 法 院 的 判 決 並 沒 有 改 變 計 算 賠 償 額 的 機 制 , 而 這 類 個 案 為 數 亦 不 多 , 估 計 不 會 為 僱 員 補 償 援 助 基 金 造 成 太 大 的 財 政 壓 力 。 事 實 上 , 如 果 每 一 位 僱 主 都 能 夠 為 僱 員 購 買 保 險 ,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 根 本 無 須 動 用 基 金 。 目 前 僱 員 補 償 援 助 基 金 所 面 對 的 財 政 問 題 , 成 因 有 很 多 , 而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 是 由 於 近 年 有 三 宗 涉 及 普 通 法 損 害 賠 償 超 過 一 千 萬 元 的 個 案 , 而 同 時 徵 款 收 入 隨 着 僱 員 補 償 的 保 費 而 下 降 。 政 府 正 就 僱 員 補 償 援 助 計 劃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 並 加 強 執 法 行 動 , 務 求 令 基 金 的 財 政 狀 況 回 復 收 支 平 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