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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資 助 學 校 出 現 兩 套 不 同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一 條 ( 口 頭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提 問 者 : 楊 耀 忠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自 上 個 學 年 開 始 , 當 局 以 整 筆 過 撥 款 的 形 式 , 向 資 助 學 校 發 放 經 常 資 助 金 。 由 該 項 資 助 金 支 付 的 項 目 包 括 文 書 人 員 及 校 工 的 薪 酬 , 但 卻 不 包 括 支 付 教 學 人 員 的 薪 酬 及 津 貼 。 該 項 資 助 金 每 年 會 按 照 過 往 一 年 物 價 的 變 動 而 調 整 。 由 於 本 港 經 濟 去 年 出 現 通 縮 , 資 助 學 校 在 今 個 學 年 得 到 的 資 助 金 較 往 年 為 少 , 可 用 作 支 付 文 書 人 員 及 校 工 薪 酬 的 款 項 亦 因 而 相 應 下 降 ; 但 由 於 教 學 人 員 的 薪 酬 及 津 貼 並 不 是 由 該 項 資 助 金 支 付 , 所 以 仍 可 跟 隨 整 體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而 獲 得 調 升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向 資 助 學 校 提 供 教 學 人 員 及 其 他 職 員 薪 酬 的 撥 款 , 為 何 不 採 用 同 一 的 調 整 機 制 ;
 
( 二 ) 現 時 受 聘 於 資 助 學 校 的 文 書 人 員 及 校 工 總 數 分 別 為 何 ; 及
( 三 ) 當 局 將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 改 善 同 一 學 校 因 當 局 的 撥 款 政 策 而 引 致 有 兩 套 不 同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的 情 況 ?







( 一 ) 政 府 在 一 九 七 三 年 開 始 向 中 學 發 放 整 筆 津 貼 , 以 支 付 學 校 行 政 / 文 書 人 員 及 校 工 的 薪 酬 ; 其 後 亦 向 小 學 和 特 殊 學 校 提 供 這 類 津 貼 。 發 放 整 筆 津 貼 的 目 的 , 是 讓 學 校 靈 活 決 定 如 何 提 供 附 帶 服 務 。 學 校 可 選 擇 採 購 服 務 或 直 接 聘 用 員 工 提 供 服 務 , 並 可 自 行 決 定 聘 用 員 工 的 人 數 及 僱 用 條 款 。 事 實 上 , 有 部 分 學 校 選 擇 把 清 潔 及 保 安 服 務 外 判 , 以 減 少 直 接 僱 用 的 員 工 人 數 。 學 校 亦 可 累 積 不 多 於 三 個 月 撥 款 額 的 盈 餘 。 領 取 整 筆 津 貼 可 讓 學 校 更 靈 活 調 撥 資 源 , 但 與 此 同 時 , 學 校 不 會 享 有 補 足 津 貼 所 提 供 的 財 政 保 障 。

教 學 人 員 的 情 況 有 別 於 行 政 / 文 書 人 員 和 校 工 。 他 們 的 編 制 、 資 歷 和 薪 級 表 在 《 資 助 則 例 》 有 嚴 格 規 定 。 因 此 , 凡 屬 於 資 助 學 校 核 准 編 制 的 教 學 人 員 , 他 們 的 薪 酬 由 " 薪 金 津 貼 " 撥 款 支 付 , 並 與 公 務 員 看 齊 , 也 因 此 跟 隨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調 整 。

二 零 零 零 年 九 月 , 當 局 把 各 項 行 政 津 貼 和 非 薪 金 經 常 津 貼 合 併 為 一 項 " 營 辦 開 支 整 筆 津 貼 "( 以 下 簡 稱 " 營 辦 津 貼 ") 。 這 項 " 營 辦 津 貼 " 消 除 了 " 一 般 範 疇 " 項 下 各 項 津 貼 以 往 不 能 互 相 調 撥 的 限 制 , 讓 學 校 在 運 用 資 源 方 面 享 有 更 大 的 靈 活 性 ( 即 學 校 現 時 可 完 全 靈 活 調 撥 各 項 津 貼 的 撥 款 ) 。 " 營 辦 津 貼 " 把 以 往 在 不 同 時 期 推 出 及 按 不 同 指 數 調 整 的 津 貼 整 合 和 統 一 管 理 , 有 助 簡 化 行 政 工 作 。 根 據 " 營 辦 津 貼 " 的 條 款 , 學 校 可 累 積 高 達 12 個 月 撥 款 額 的 儲 備 金 。

儘 管 在 一 九 九 九 及 二 零 零 零 年 間 通 縮 達 到 4% , 而 文 書 人 員 的 中 點 薪 金 亦 因 二 零 零 零 年 的 公 務 員 入 職 薪 酬 檢 討 結 果 而 下 調 , 但 二 零 零 零 至 零 一 學 年 " 營 辦 津 貼 " 的 撥 款 額 , 仍 是 根 據 一 九 九 九 至 二 零 零 零 學 年 各 項 核 准 津 貼 額 計 算 。 至 於 二 零 零 一 至 零 二 學 年 , 資 助 學 校 所 獲 的 " 營 辦 津 貼 " 撥 款 額 , 與 假 定 沒 有 設 立 " 營 辦 津 貼 " 時 , 學 校 可 獲 得 的 津 貼 總 額 大 致 相 同 。 雖 然 如 此 , 有 見 於 " 營 辦 津 貼 " 按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動 而 下 調 1.1% , 我 們 應 學 校 的 強 烈 要 求 , 已 向 資 助 學 校 提 供 一 次 過 的 特 別 預 支 撥 款 , 因 此 學 校 在 二 零 零 一 至 零 二 學 年 所 得 的 撥 款 並 無 減 少 。

   
( 二 ) 自 採 用 整 筆 津 貼 的 撥 款 方 式 後 , 學 校 無 須 再 向 教 育 署 匯 報 以 該 項 津 貼 所 聘 用 的 職 員 人 數 及 薪 酬 。 不 過 , 根 據 我 們 接 獲 的 公 積 金 或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供 款 申 索 資 料 估 計 ,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 資 助 學 校 聘 用 的 行 政 / 文 書 人 員 及 校 工 人 數 約 有 12 000 名 。 由 於 學 校 可 全 權 決 定 這 些 職 員 的 僱 用 條 款 , 無 須 跟 隨 公 務 員 的 薪 級 表 , 因 此 我 們 未 有 存 備 按 職 級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
   
( 三 ) 同 一 機 構 的 僱 員 有 不 同 的 僱 用 條 款 和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 實 在 並 不 鮮 見 , 政 府 部 門 也 不 例 外 。 舉 例 說 , 合 約 員 工 在 合 約 期 內 不 一 定 每 年 獲 得 薪 酬 調 整 。 上 文 第 ( 一 ) 段 已 充 分 解 釋 我 們 以 不 同 的 資 助 安 排 支 付 教 師 薪 酬 及 附 帶 服 務 開 支 的 原 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