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問 者 : 劉 千 石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聯 合 國 經 濟 、 社 會 及 文 化 權 利 委 員 會 於 1996 年 建 議 香 港 特 區 就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 工 作 時 數 、 每 周 有 薪 假 期 、 休 息 時 數 及 強 制 超 時 工 資 作 出 規 定 。 該 委 員 會 在 最 近 通 過 的 《 審 議 結 論 》 中 , 對 於 香 港 特 區 至 今 仍 未 實 行 該 項 建 議 表 示 遺 憾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 當 局 至 今 仍 未 落 實 委 員 會 該 項 建 議 的 原 因 ; 及 |
( 二 ) | 有 何 具 體 措 施 及 何 時 落 實 該 項 建 議 ? |
劉 千 石 議 員 的 提 問 涉 及 《 經 濟 、 社 會 、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第 七 條 的 規 定 。 該 條 文 訂 明 , 締 約 國 須 " 確 認 人 人 有 權 享 有 公 平 和 良 好 的 工 作 條 件 " 。 這 些 工 作 條 件 包 括 公 平 工 資 、 合 理 生 活 水 平 、 安 全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 平 等 晉 升 機 會 , 以 及 休 息 、 閒 暇 時 間 、 合 理 的 工 作 時 數 和 定 期 休 假 , 包 括 有 薪 公 眾 假 期 。 各 締 約 國 可 根 據 本 身 的 社 會 、 經 濟 和 政 治 情 況 , 自 行 制 訂 達 致 這 些 目 標 的 方 法 。 香 港 是 一 個 自 由 經 濟 體 系 , 每 個 人 都 有 選 擇 和 接 受 工 作 的 權 利 。 工 資 取 決 於 勞 工 市 場 的 供 求 情 況 , 而 晉 升 則 以 工 作 表 現 為 準 則 。 政 府 在 教 育 、 培 訓 和 再 培 訓 方 面 投 放 大 量 資 源 , 力 求 讓 所 有 人 都 有 機 會 提 升 本 身 的 技 能 , 從 而 提 高 在 勞 工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 我 們 又 制 定 和 推 廣 一 些 標 準 , 以 保 障 工 人 能 夠 享 有 安 全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和 合 理 的 工 作 條 件 。 我 們 規 定 僱 主 必 須 給 予 僱 員 休 息 日 , 有 薪 年 假 及 有 薪 法 定 假 日 。 我 們 相 信 維 持 勞 工 市 場 的 靈 活 和 高 度 流 動 性 , 可 為 工 人 的 權 益 提 供 最 佳 保 障 。 我 們 必 須 避 免 制 定 過 多 法 例 , 以 免 勞 工 市 場 受 到 過 多 約 制 , 對 保 障 工 人 造 成 反 效 果 。 聯 合 國 經 濟 、 社 會 及 文 化 權 利 委 員 會 ( 下 稱 " 委 員 會 " ) 負 責 監 察 上 述 公 約 的 實 施 情 況 。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的 會 議 上 , 委 員 會 建 議 香 港 特 區 檢 討 有 關 不 公 平 解 僱 、 最 低 工 資 、 每 周 有 薪 休 息 日 、 休 息 時 間 、 最 高 工 作 時 數 以 及 超 時 工 作 工 資 的 現 行 政 策 。 我 們 已 向 委 員 會 闡 釋 政 府 就 這 些 政 策 範 疇 的 立 場 和 己 完 成 的 檢 討 工 作 , 並 會 定 期 向 委 員 會 匯 報 公 約 實 施 的 情 況 。 主 席 , 我 們 會 透 過 立 法 、 制 定 行 政 措 施 、 設 立 自 我 規 管 制 度 , 並 以 鼓 勵 和 勸 諭 的 方 法 , 推 行 公 約 的 規 定 。 事 實 上 , 香 港 工 人 所 享 有 的 保 障 和 福 利 , 比 起 世 界 上 不 少 地 方 的 工 人 毫 不 遜 色 。 我 們 會 繼 續 以 開 放 的 態 度 與 僱 主 和 僱 員 對 話 , 因 應 不 斷 變 更 的 需 求 和 社 會 情 況 , 檢 討 香 港 的 勞 工 法 例 。 歸 根 結 底 , 我 們 的 首 要 目 標 , 是 締 造 有 利 營 商 的 環 境 和 促 進 經 濟 增 長 , 創 造 更 多 就 業 機 會 。 而 就 業 是 工 人 的 最 根 本 利 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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