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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勞 工 處 就 申 索 聲 請 安 排 調 解 會 議 和 處 理 從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支 付 特 惠 款 項 的 申 請 需 時 甚 久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2 條( 口 頭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二 年 一 月 三 十日

提 問 者 : 李 卓 人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本 人 接 獲 投 訴 , 指 勞 工 處 就 申 索 聲 請 安 排 調 解 會 議 和 處 理 從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支 付 特 惠 款 項 的 申 請 需 時 甚 久 ; 另 外 , 據 報 有 勞 工 處 員 工 投 訴 工 作 壓 力 因 人 手 不 足 而 大 增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在 過 去 3年 的 每 一 年 , 勞 工 處 轄 下 每 個 分 區 辦 事 處 的 下 列 數 字 : 接 獲 的 申 索 聲 請 數 目 、 為 申 索 聲 請 安 排 的 調 解 會 議 次 數 、 平 均 每 宗 申 索 由 提 出 至 召 開 首 次 調 解 會 議 所 需 的 時 間 、 平 均 每 名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及 助 理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每 個 工 作 天 分 別 處 理 的 調 解 會 議 數 目 及 參 與 諮 詢 面 談 的 次 數 ;

( 二 ) 過 去 3年 , 勞 工 處 每 年 處 理 有 關 特 惠 款 項 的 申 請 個 案 數 目 按 處 理 時 間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 以 及 平 均 每 名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及 助 理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每 個 工 作 天 分 別 處 理 的 個 案 數 目 ; 及

( 三 ) 會 否 增 加 勞 工 處 的 人 手 , 以 縮 短 安 排 調 解 會 議 和 處 理 有 關 特 惠 款 項 的 申 請 個 案 所 需 的 時 間 , 從 而 改 善 勞 工 處 的 服 務 和 減 輕 員 工 的 工 作 壓 力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在 過 去 3年 ,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共 接 獲 94,378宗 申 索 聲 請 , 包 括 1999年 31,462宗 , 2000年 29,956宗 , 以 及 2001年 32,960宗 。 各 分 區 辦 事 處 在 過 去 3年 接 獲 的 申 索 聲 請 數 目 , 按 年 份 詳 列 於 附 表 一

    勞 資 關 係 科 辦 事 處 接 獲 申 索 聲 請 後 , 會 為 勞 資 雙 方 安 排 調 解 會 議 。 各 分 區 辦 事 處 於 過 去 3年 就 申 索 聲 請 平 均 輪 候 調 解 會 議 的 時 間 , 按 年 份 詳 列 於 附 表 二 。 在 2001年 ,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介 乎 4.4 至 5.6 星 期 。

    調 解 申 索 聲 請 的 工 作 是 由 一 級 助 理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負 責 , 每 名 主 任 平 均 每 天 處 理 6個 調 解 會 議 。 勞 工 處 並 無 備 存 在 過 去 3年 按 分 區 辦 事 處 及 主 任 安 排 調 解 會 議 的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 該 處 亦 無 紀 錄 每 名 主 任 進 行 諮 詢 面 談 的 次 數 , 因 為 櫃 枱 諮 詢 服 務 一 般 是 由 文 書 職 系 人 員 負 責 , 並 非 調 解 主 任 的 日 常 職 務 。

  
( 二 )

勞 工 處 薪 酬 保 障 組 負 責 審 批 僱 員 向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提 出 的 特 惠 款 項 申 請 。 在 過 去 3年 , 該 組 在 有 人 針 對 僱 主 而 提 出 入 禀 清 盤 或 破 產 呈 請 書 之 日 , 或 法 律 援 助 署 建 議 在 無 呈 請 情 況 下 付 款 之 日 起 計 , 向 合 資 格 的 僱 員 發 放 特 惠 款 項 所 需 時 間 , 按 年 份 詳 列 於 附 表 三 。 在 2001年 , 平 均 付 款 所 需 時 間 為 5.1星 期 。

    薪 酬 保 障 組 是 按 每 個 申 請 人 的 特 殊 情 況 而 審 核 申 請 , 因 此 , 同 一 破 產 欠 薪 個 案 涉 及 的 不 同 申 請 人 , 獲 發 款 項 所 需 時 間 亦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我 們 並 沒 有 以 破 產 欠 薪 個 案 為 單 位 , 來 計 算 付 款 所 需 的 時 間 。

    在 過 去 三 年 , 平 均 每 名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及 助 理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每 個 工 作 天 所 處 理 的 申 請 數 目 列 於 附 表 四 。 在 2001年 ,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平 均 每 個 工 作 天 處 理 6宗 申 請 , 而 助 理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則 處 理 2.9宗 申 請 個 案 。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負 責 處 理 大 型 及 中 型 的 破 產 欠 薪 個 案 , 每 宗 個 案 所 涉 及 的 申 請 人 數 較 多 。 助 理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較 多 處 理 小 型 公 司 的 破 產 欠 薪 個 案 。 由 於 小 型 公 司 一 般 沒 有 調 撥 人 手 妥 為 整 理 工 資 及 僱 傭 記 錄 , 亦 有 更 多 此 類 公 司 負 責 人 在 無 力 償 債 之 時 不 知 所 踪?C因 此 , 助 理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須 花 更 多 時 間 去 搜 集 及 查 核 有 關 資 料 , 導 致 他 們 在 1999年 至 2001年 平 均 每 個 工 作 天 所 處 理 的 申 請 數 目 略 為 下 降 。

  
( 三 )

九 七 年 金 融 風 暴 後 , 勞 資 關 係 科 接 獲 的 申 索 聲 請 數 目 上 升 , 令 輪 候 調 解 會 議 的 時 間 延 長 。 勞 工 處 已 採 取 多 項 措 施 , 以 助 縮 短 輪 候 時 間 。 此 等 措 施 包 括 : 簡 化 工 作 程 序 , 重 新 劃 分 某 些 分 區 辦 事 處 負 責 的 區 域 , 使 個 案 數 目 分 佈 得 更 平 均 及 在 科 內 調 配 人 手 , 以 應 付 個 別 分 區 辦 事 處 突 然 增 加 的 工 作 量 。

    由 2002-03年 度 開 始 , 該 處 已 獲 財 政 撥 款 , 於 勞 資 關 係 科 增 設 7個 一 級 助 理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的 職 位 , 為 期 3年 。 至 於 薪 酬 保 障 組 方 面 , 勞 工 處 已 透 過 在 內 部 重 新 調 配 , 給 予 該 組 額 外 人 手 , 另 外 亦 會 調 撥 資 源 , 增 聘 5名 合 約 個 案 處 理 主 任 , 以 處 理 新 增 的 工 作 。

 

  
    以 上 資 源 增 撥 措 施 , 將 有 助 改 善 勞 工 處 的 服 務 , 及 減 輕 員 工 的 工 作 壓 力 。
 
 

附 表 一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各 分 區 辦 事 處 於 過 去 3年 接 獲 的 申 索 聲 請 數 目

辦 事 處1999年2000年2001年
港 島 東5,5364,8305,200
港 島 西3,4693,2563,494
九 龍 東2,2462,8853,137
九 龍 西2,7992,4412,639
九 龍 南3,5143,5353,820
觀 塘4,1483,3213,531
葵 涌2,4272,0782,402
荃 灣1,9471,9662,124
屯 門2,2972,4012,672
沙 田1,6991,7822,187
大 埔1,3801,4611,754
總 數31,46229,95632,960


附 表 二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各 分 區 辦 事 處 於 過 去 3年 申 索 聲 請 平 均 輪 候 調 解 會 議 的 時 間 (以 星 期 計 算 )

辦 事 處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港 島 東4.84.45.3
港 島 西4.94.55.4
九 龍 東3.93.64.5
九 龍 西3.74.04.6
九 龍 南4.74.85.6
觀 塘4.43.84.7
葵 涌4.44.14.8
荃 灣3.53.74.4
屯 門3.64.04.7
沙 田4.13.94.7
大 埔4.73.74.8

 


附 表 三


勞 工 處 薪 酬 保 障 組 於 過 去 3年 , 在 有 人 針 對 僱 主 而 提 出 入 禀 清 盤 或 破 產 呈 請 書 之 日 , 或 法 律 援 助 署 建 議 在 無 呈 請 情 況 下 付 款 之 日 起 計 , 向 合 資 格 的 僱 員 發 放 特 惠 款 項 所 需 時 間

發 放 款 項 所 需 時 間 以 僱 員 人 數 計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4星 期 或 以 下5,300 (37%)4,318 (38%)5,050 (43%)
4星 期 以 上 至 6星 期2,635 (18%)2,015 (18%)1,686 (15%)
6星 期 以 上 至 8星 期3,317 (23%)1,921 (17%)1,374 (12%)
8星 期 以 上 至 10星 期3,219 (22%)3,012 (27%)3,519 (30%)
 14,471 (100%)11,266 (100%)11,629 (100%)
平 均 付 款 所 需 時 間5.3星 期5.3星 期5.1星 期


附 件 四

在 過 去 3年 , 平 均 每 名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及 助 理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每 個 工 作 天 所 處 理 的 申 請 數 目

年 份平 均 每 個 工 作 天 所 處 理 的 申 請 數 目
勞 工 事 務 主 任助 理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1999年6.03.8
2000年5.43.4
2001年6.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