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問 者 : 陳 婉 嫻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有 私 營 機 構 在 錄 得 豐 厚 盈 利 的 情 況 下 仍 然 大 幅 裁 員 , 而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呼 籲 僱 主 避 免 裁 員 , 並 應 考 慮 其 他 節 約 成 本 的 方 法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一 ) 現 時 哪 些 國 家 有 法 例 限 制 錄 得 豐 厚 盈 利 的 公 司 裁 員 , 以 及 有 關 限 制 的 詳 情 為 何 ; 及
(二 ) 除 了 作 出 呼 籲 外 , 當 局 還 會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令 這 些 公 司 避 免 裁 員 , 以 及 會 否 參 考 上 述 國 家 的 經 驗 立 法 限 制 裁 員 ; 若 會 ,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私 營 機 構 即 使 錄 得 盈 利 , 仍 然 裁 員 的 原 因 很 多 ,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 機 構 可 能 意 識 到 商 業 前 景 並 不 樂 觀 , 有 需 要 未 雨 籌 謀 , 減 縮 開 支 。 亦 有 可 能 面 對 經 濟 轉 型 , 公 司 需 要 調 整 業 務 , 假 如 部 分 員 工 未 能 適 應 轉 變 , 自 然 無 法 保 留 職 位 。 也 有 實 例 顯 示 由 於 公 司 合 併 而 出 現 冗 員 , 因 此 必 須 裁 員 , 以 精 簡 架 構 , 提 高 成 本 效 益 。 對 上 市 公 司 而 言 , 它 們 亦 有 責 任 向 股 東 交 待 業 績 , 政 府 不 宜 以 行 政 手 段 干 預 公 司 的 營 運 決 策 。 對 於 陳 議 員 的 具 體 問 題 , 我 有 以 下 的 回 應 : |
( 一 ) | 根 據 我 們 研 究 所 得 的 資 料 顯 示 , 英 國 、 美 國 、 澳 洲 、 紐 西 蘭 及 星 加 坡 , 都 沒 有 法 例 限 制 錄 得 盈 利 的 機 構 裁 員 。 只 有 中 國 內 地 和 台 灣 有 類 似 的 法 例 , 規 定 企 業 只 可 在 特 定 情 況 下 裁 員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法 》 第 二 十 七 條 訂 明 「 用 人 單 位 瀕 臨 破 產 進 行 法 定 整 頓 期 間 或 者 生 產 經 營 狀 況 發 生 嚴 重 困 難 , 確 需 裁 減 人 員 的 , 應 當 提 前 30日 向 工 會 或 者 全 體 職 工 說 明 情 況 , 聽 取 工 會 或 者 職 工 的 意 見 , 經 向 勞 動 部 行 政 部 門 報 告 後 , 可 以 裁 減 人 員 。 ......」 台 灣 的 《 勞 動 基 準 法 》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只 有 在 企 業 歇 業 或 轉 讓 、 虧 損 或 業 務 緊 縮 、 業 務 性 質 改 變 、 暫 停 工 作 一 個 月 以 上 、 及 勞 工 對 所 擔 任 的 工 作 不 能 勝 任 時 , 才 可 以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 必 須 留 意 這 些 法 例 都 在 1995年 以 前 訂 立 , 有 其 歷 史 因 素 , 不 一 定 適 合 現 時 情 況 。 而 且 香 港 與 內 地 和 台 灣 的 政 治 體 制 和 經 濟 結 構 並 不 相 同 , 生 產 模 式 、 營 商 環 境 和 人 均 收 入 亦 有 差 異 。 因 此 , 不 可 盲 目 抄 襲 其 他 地 方 的 勞 工 法 例 。 事 實 上 ,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在 1997年 發 表 一 份 有 關 其 成 員 國 在 就 業 政 策 的 研 究 報 告 , 指 出 「 就 業 保 障 政 策 經 常 變 質 , 由 保 障 員 工 免 受 無 理 解 僱 的 原 意 , 變 為 普 遍 性 地 反 對 解 僱 員 工 , 使 員 工 不 再 需 要 適 應 變 化 中 的 勞 動 力 市 塲。 」 。 此 外 , 報 告 亦 指 出 「 嚴 厲 的 就 業 保 障 法 例 經 常 會 與 高 企 的 長 期 失 業 情 況 一 併 出 現 ......」 , 在 「 一 些 就 招 聘 /解 僱 行 為 較 少 監 管 及 /或 在 過 去 10年 大 幅 度 放 寬 管 制 的 國 家 , 結 構 性 失 業 亦 同 時 下 降 。 」 由 此 可 見 , 過 分 監 管 會 有 適 得 其 反 的 後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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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香 港 是 一 個 高 度 開 放 、 自 由 和 靈 活 的 經 濟 體 系 , 勞 工 市 場 , 包 括 工 資 及 人 手 調 動 , 可 以 迅 速 回 應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和 個 別 企 業 的 營 運 情 況 , 而 作 出 調 節 。 現 有 的 勞 工 法 例 對 僱 員 權 益 亦 已 提 供 不 少 的 保 障 。 規 限 企 業 裁 減 員 工 的 自 由 , 不 單 會 削 弱 勞 工 市 場 的 調 節 機 能 , 同 時 亦 會 打 擊 投 資 意 慾 和 信 心 , 並 可 能 使 僱 主 在 增 聘 人 手 時 更 加 謹 慎 , 或 改 為 僱 用 臨 時 或 兼 職 僱 員 。 這 樣 不 但 會 窒 礙 整 體 經 濟 的 復 甦 和 增 長 , 更 有 可 能 令 失 業 情 況 惡 化 。 規 管 企 業 在 獲 得 豐 厚 利 潤 時 裁 員 , 在 實 行 上 亦 有 困 難 。 首 先 , 我 們 難 以 界 定 何 謂 「 豐 厚 」 利 潤 , 即 使 利 潤 總 額 看 似 龐 大 , 企 業 亦 要 關 注 回 報 率 和 盈 利 前 景 , 以 及 如 何 保 持 長 遠 的 競 爭 力 。 香 港 的 自 由 市 場 是 吸 引 外 資 的 一 個 重 要 因 素 , 我 們 必 須 避 免 祇 顧 解 決 短 期 的 失 業 問 題 , 而 忽 略 長 遠 競 爭 力 的 考 慮 。 要 摧 毀 現 行 的 制 度 和 競 爭 優 勢 , 十 分 容 易 , 但 要 重 新 建 立 國 際 間 對 香 港 的 信 心 則 非 常 困 難 , 各 位 勞 工 界 的 代 表 , 必 須 三 思 , 慎 防 好 心 做 壞 事 , 引 致 玉 石 俱 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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