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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學 校 在 聘 請 教 師 時 歧 視 不 同 信 仰 的 人 士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六 條( 口 頭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二 年 十 月 九 日

提 問 者 : 余 若 薇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 一 ) 過 去 5 年 , 有 關 當 局 有 否 接 獲 針 對 上 述 做 法 的 投 訴 ; 若 有 , 共 接 獲 多 少 宗 投 訴 , 以 及 當 中 有 多 少 宗 查 明 屬 實 , 及
 
( 二 ) 當 局 有 否 採 取 措 施 , 禁 止 資 助 學 校 在 聘 請 教 師 時 歧 視 不 同 信 仰 的 人 士 ; 若 有 ,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答 覆 :

主 席 :

( 一 ) 基 於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及 校 本 管 理 的 精 神 , 資 助 學 校 可 制 訂 符 合 其 宗 教 信 仰 的 辦 學 理 念 , 及 舉 辦 各 類 學 校 活 動 , 其 中 包 括 宗 教 活 動 。 

在 過 去 5 年 , 民 政 事 務 局 接 獲 有 關 學 校 將 宗 教 信 仰 列 為 入 職 或 優 先 錄 用 條 件 的 投 訴 及 轉 介 個 案 共 有 五 宗 。 其 中 兩 宗 礙 於 缺 乏 投 訴 對 象 或 詳 細 資 料 , 致 未 能 展 開 調 查 ; 兩 宗 只 涉 及 招 聘 廣 告 要 求 應 聘 人 士 的 履 歷 列 明 宗 教 信 仰 , 而 沒 有 提 及 將 宗 教 信 仰 列 為 入 職 或 優 先 錄 用 的 條 件 , 由 於 有 關 資 料 只 供 校 方 作 參 考 , 所 以 沒 有 進 一 步 調 查 ; 另 外 一 宗 是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本 年 八 月 底 接 獲 的 轉 介 個 案 , 涉 及 過 去 7 年 間 約 十 多 間 資 助 學 校 在 報 章 ? 登 的 招 聘 教 職 員 及 校 長 廣 告 , 現 已 交 由 教 育 署 進 行 跟 進 工 作 。 有 關 這 宗 投 訴 的 廣 告 顯 示 , 其 中 大 部 份 學 校 的 招 聘 廣 告 , 只 要 求 應 聘 人 士 的 履 歷 列 明 宗 教 信 仰 ; 另 有 四 間 學 校 的 廣 告 列 明 , 信 奉 某 種 宗 教 為 入 職 或 優 先 錄 用 的 條 件 ; 及 有 兩 項 廣 告 是 聘 用 具 有 宗 教 信 仰 的 校 長 。 教 育 署 從 學 校 獲 得 的 初 步 回 應 顯 示 , 這 些 學 校 需 要 聘 用 具 宗 教 信 仰 的 教 職 員 帶 領 其 校 內 宗 教 活 動 。 教 育 署 會 繼 續 跟 進 調 查 。
 
( 二 ) 一 向 以 來 , 教 育 署 要 求 資 助 學 校 在 聘 用 教 職 員 時 , 應 符 合 公 平 和 公 開 的 原 則 , 並 須 按 有 關 法 例 、 守 則 , 以 及 教 育 署 的 通 告 制 訂 清 晰 的 人 事 政 策 及 程 序 。 在 甄 選 員 工 方 面 , 教 育 署 制 訂 的 《 學 校 行 政 手 冊 》 已 明 確 規 定 資 助 學 校 在 招 聘 員 工 廣 告 上 所 載 的 資 料 , 不 應 存 有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視 , 而 評 審 標 準 亦 應 以 申 請 人 是 否 符 合 有 關 工 作 的 要 求 為 基 礎 。 至 於 教 學 人 員 , 校 方 應 優 先 聘 用 具 備 專 業 資 歷 的 人 士 。 此 外 , 教 育 署 在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 的 行 政 通 告 中 , 也 提 醒 學 校 應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視 , 其 中 亦 包 括 宗 教 歧 視 , 以 提 倡 公 正 及 平 等 的 理 念 。 遇 有 個 別 可 能 涉 及 歧 視 的 個 案 時 , 教 育 署 會 根 據 有 關 法 例 及 指 引 , 對 個 案 進 行 調 查 、 評 估 和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 以 確 保 學 校 按 照 公 平 和 公 開 的 原 則 聘 用 教 職 員 。 至 於 個 案 涉 及 宗 教 信 仰 取 向 時 , 也 須 顧 及 學 校 進 行 各 類 活 動 ( 包 括 宗 教 活 動 ) 時 所 需 的 人 力 及 專 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