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問 者 : 鄭 家 富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關 於 檢 討 僱 員 補 償 制 度 及 復 康 政 策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 就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於 去 年 11 月 發 表 的 《 檢 討 香 港 僱 員 補 償 制 度 》 研 究 報 告 書 所 載 的 建 議 , 特 別 是 受 傷 工 人 的 法 定 賠 償 應 按 時 遞 減 、 規 定 僱 員 不 可 同 時 獲 得 法 定 及 民 事 賠 償 、 以 及 實 施 強 制 復 康 計 劃 , 當 局 的 初 步 評 估 結 果 為 何 ; |
( 二 ) | 有 否 計 劃 設 立 一 個 委 員 會 , 全 面 檢 討 本 港 的 僱 員 補 償 制 度 及 有 關 的 法 例 ; 及 |
( 三 )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制 訂 一 套 完 備 的 復 康 政 策 , 使 受 傷 工 人 得 到 更 妥 善 的 治 療 及 保 障 他 們 康 復 後 的 復 職 權 ? |
( 一 ) |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發 表 的 《 檢 討 香 港 僱 員 補 償 制 度 》 研 究 報 告 書 顯 示 , 過 去 六 年 僱 員 補 償 總 額 增 加 一 倍 , 但 所 收 取 的 保 險 費 則 減 半 , 令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嚴 重 經 費 不 足 , 而 箇 中 的 原 因 是 保 險 業 內 的 惡 性 競 爭 、 風 險 管 理 不 善 和 中 介 人 收 費 過 高 。 有 鑑 於 此 , 報 告 書 提 出 多 項 針 對 性 建 議 , 例 如 重 新 制 定 保 費 策 略 、 設 定 中 介 人 的 佣 金 上 限 、 加 強 資 訊 管 理 及 收 集 有 關 職 安 紀 錄 的 資 料 等 。 這 些 都 是 很 有 建 設 性 的 建 議 , 希 望 業 界 能 夠 認 真 考 慮 , 並 落 實 執 行 。 報 告 書 亦 提 出 多 項 控 制 僱 員 補 償 開 支 的 建 議 。 原 則 上 , 政 府 認 為 經 費 不 足 主 要 是 由 於 保 險 業 經 營 不 善 。 除 非 有 足 夠 理 據 顯 示 目 前 僱 員 補 償 制 度 有 被 濫 用 , 否 則 , 我 們 不 同 意 以 任 何 方 式 削 減 僱 員 的 合 法 和 合 理 補 償 。 工 傷 病 假 的 長 短 , 是 由 註 冊 醫 生 或 僱 員 補 償 評 估 委 員 會 按 受 傷 僱 員 的 傷 勢 而 決 定 ; 而 受 傷 僱 員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的 程 度 , 則 由 補 償 評 估 委 員 會 評 定 。 僱 員 補 償 金 額 會 參 照 有 關 的 評 估 , 然 後 依 據 法 例 的 規 定 計 出 。 我 們 不 應 懷 疑 這 些 獨 立 的 專 業 人 士 會 作 出 偏 頗 而 不 公 平 的 決 定 。 事 實 上 , 勞 工 處 的 數 字 顯 示 ,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 工 傷 病 假 超 過 三 天 的 個 案 中 ,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獲 批 的 工 傷 病 假 少 於 三 十 天 , 而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少 於 六 個 月 。 保 險 業 聯 會 的 資 料 亦 顯 示 , 法 定 補 償 佔 僱 員 補 償 總 額 的 百 分 之 六 十 五 。 民 事 訴 訟 的 賠 償 額 雖 然 有 上 升 的 趨 勢 , 但 所 佔 的 比 例 仍 然 只 是 少 數 。 至 於 強 制 復 康 計 劃 , 國 際 間 並 不 普 遍 , 保 險 業 聯 會 的 研 究 亦 無 全 面 評 估 其 成 效 。 現 時 本 港 已 有 機 構 向 因 工 受 傷 以 致 永 久 傷 殘 的 僱 員 提 供 復 康 服 務 , 並 開 辦 培 訓 課 程 , 以 協 助 他 們 盡 快 康 復 及 重 投 勞 工 市 場 。 我 們 認 為 不 宜 立 法 強 制 僱 主 提 供 職 位 給 未 完 全 康 復 的 僱 員 , 這 樣 做 亦 會 為 中 小 型 企 業 帶 來 實 際 困 難 。 |
( 二 ) | 政 府 同 意 研 究 報 告 書 第 II 部 分 第 5 段 所 述 , 現 行 僱 員 補 償 制 度 已 能 為 因 工 受 傷 僱 員 及 已 故 僱 員 的 家 屬 , 提 供 公 平 及 公 正 的 補 償 , 因 此 並 無 需 要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檢 討 現 有 制 度 及 有 關 法 例 。 要 解 決 保 險 業 經 營 不 善 的 問 題 , 應 該 由 業 界 自 律 及 尋 求 對 策 。 此 外 , 我 們 留 意 到 顧 問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 只 約 見 了 保 險 業 內 人 士 , 而 沒 有 接 觸 過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 例 如 勞 工 界 、 僱 主 、 申 索 人 、 處 理 工 傷 個 案 的 執 業 律 師 、 醫 生 及 有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等 。 政 府 會 就 研 究 報 告 書 的 內 容 諮 詢 各 有 關 方 面 的 意 見 。 |
( 三 ) | 醫 院 管 理 局 現 時 有 為 受 傷 巿 民 提 供 治 療 及 復 康 服 務 , 其 中 包 括 職 業 康 復 服 務 。 無 論 傷 患 是 短 期 或 永 久 性 , 受 傷 僱 員 均 可 享 用 有 關 的 治 療 及 復 康 服 務 。 我 們 並 無 收 到 關 於 現 行 復 康 安 排 的 投 訴 , 但 我 們 樂 意 考 慮 任 何 改 善 建 議 。 另 外 , 《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規 定 僱 主 不 得 在 工 傷 病 假 期 間 解 僱 受 傷 僱 員 , 違 例 者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罰 款 十 萬 元 。 這 項 規 定 可 保 障 因 工 受 傷 的 僱 員 在 康 復 後 復 工 。 多 謝 主 席 女 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