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頁面
< 返回
目錄 > 有關教育局 >
表格及通告
-
表格
-
通告
< 返回
目錄 > 課程發展及支援 >
主要教育層面
-
幼稚園教育
-
小學教育
-
中學教育
< 返回
目錄 > 課程發展及支援 >
評估
-
基本能力評估
< 返回
目錄 > 學生及家長相關 >
生涯規劃教育及升學就業輔導
-
生涯規劃教育
-
商校合作計劃
< 返回
目錄 > 學生及家長相關 >
安全事宜
-
學生安全
-
校巴服務
< 返回
目錄 > 學生及家長相關 >
非華語學童
-
非華語學童教育服務
-
最新資訊
-
概覽
< 返回
目錄 > 學生及家長相關 >
計劃及設施
-
計劃
-
設施
< 返回
目錄 > 教師相關 >
資格、培訓與發展
-
資格
-
培訓
-
發展
< 返回
目錄 > 學校行政及管理 >
政策文件及報告
-
審計署署長第三十九號報告書小學教育
< 返回
目錄 > 公共及行政相關 >
招標公告
-
招標公告
-
工程招標公告
主要內容
< 回上頁

[資料庫] 保 障 僱 員 不 會 因 為 參 加 職 工 會 而 受 到 歧 視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十 四 題(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二 日



提 問 者 : 李 鳳 英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 僱 傭 條 例 》 ( 第 57 章 ) 訂 有 條 文 保 障 僱 員 不 會 因 為 參 加 職 工 會 而 受 到 歧 視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 當 局 接 獲 多 少 宗 涉 及 僱 主 歧 視 參 加 職 工 會 的 僱 員 的 投 訴 ; 當 局 就 當 中 多 少 宗 個 案 向 有 關 僱 主 提 出 檢 控 , 以 及 有 多 少 宗 個 案 被 成 功 檢 控 ; 若 沒 有 被 成 功 檢 控 的 個 案 ,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二 ) 舉 證 困 難 是 否 該 等 個 案 定 罪 率 偏 低 的 原 因 之 一 ; 若 然 , 當 局 會 否 修 訂 法 例 , 以 加 強 保 障 僱 員 不 會 因 參 加 職 工 會 而 受 到 歧 視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 僱 傭 條 例 》 保 障 職 工 會 不 受 到 歧 視 。 該 條 例 規 定 僱 員 享 有 成 為 職 工 會 的 會 員 或 職 員 的 權 利 、 參 與 職 工 會 活 動 的 權 利 以 及 聯 同 他 人 按 照 《 職 工 會 條 例 》 申 請 將 職 工 會 登 記 的 權 利 。 僱 主 如 阻 止 、 阻 嚇 、 解 僱 、 懲 罰 或 歧 視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的 僱 員 , 可 遭 檢 控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十 萬 元 。

過 去 5 年 , 勞 工 處 共 接 獲 18 宗 涉 及 有 關 僱 主 歧 視 僱 員 參 加 職 工 會 活 動 等 的 個 案 , 該 處 對 上 述 所 有 個 案 均 作 出 調 查 , 並 積 極 考 慮 提 出 檢 控 。 在 這 18 宗 案 件 內 , 當 中 有 8 宗 案 件 因 缺 乏 證 據 , 或 因 僱 員 拒 絕 出 任 控 方 證 人 , 致 令 無 法 提 交 律 政 司 以 考 慮 檢 控 僱 主 。 而 其 餘 10 宗 經 律 政 司 詳 細 研 究 及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後 , 亦 因 証 據 不 足 , 決 定 不 提 出 檢 控 。

   
( 二 )

由 於 檢 控 僱 主 歧 視 參 加 職 工 會 的 僱 員 屬 刑 事 檢 控 , 性 質 嚴 重 , 因 此 , 控 方 須 證 明 控 罪 並 無 合 理 疑 點 , 才 可 以 將 嫌 疑 犯 定 罪 。 我 們 不 能 因 為 個 別 案 件 由 於 缺 乏 足 夠 證 據 及 存 有 合 理 疑 點 以 致 未 能 提 出 檢 控 , 而 將 其 歸 咎 於 法 例 存 有 漏 洞 , 從 而 對 法 例 作 出 修 訂 。 事 實 上 , 在 《 僱 傭 條 例 》 中 有 條 文 訂 明 僱 主 不 得 歧 視 參 加 職 工 會 的 僱 員 , 已 有 一 定 的 阻 嚇 作 用 , 亦 反 映 到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的 立 場 。

為 加 強 《 僱 傭 條 例 》 對 因 受 到 僱 主 歧 視 參 加 職 工 會 活 動 而 被 解 僱 的 僱 員 的 保 障 , 我 們 在 1997 年 6 月 27 日 新 加 入 的 第 VIA 部 僱 傭 保 障 條 文 , 賦 予 有 關 僱 員 向 僱 主 追 討 不 合 理 及 不 合 法 解 僱 的 補 償 的 權 利 , 使 因 被 僱 主 歧 視 參 加 職 工 會 活 動 而 遭 解 僱 的 僱 員 能 從 民 事 申 索 向 僱 主 追 討 補 償 。 補 償 包 括 復 職 / 再 次 聘 用 或 終 止 僱 傭 金 , 如 勞 資 審 裁 處 沒 有 作 出 復 職 / 再 次 聘 用 的 命 令 , 僱 員 除 了 終 止 僱 傭 金 外 , 更 可 能 獲 判 得 最 多 十 五 萬 元 的 補 償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