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三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提 問 者 : 何 鍾 泰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據 報 ,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自 接 受 申 請 以 來 , 反 應 冷 淡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一) 向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申 請 資 助 的 人 數 , 以 及 他 們 的 教 育 程 度 ;
(二) 有 否 接 獲 要 求 , 放 寬 申 請 人 的 資 格 規 定 , 讓 持 有 大 學 學 位 的 人 士 亦 可 申 請 資 助 ; 若 有 , 有 多 少 人 提 出 有 關 要 求 , 以 及 當 局 會 否 接 納 此 種 要 求 ; 及
(三) 有 否 計 劃 增 加 可 獲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發 還 費 用 的 課 程 ; 若 有 , 計 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一) 截 至 2 0 0 3 年 3 月 7 日 , 我 們 共 接 獲 2 5 3 4 7 份 申 請 。 除 要 求 申 請 人 聲 明 並 無 擁 有 大 學 學 位 外 , 我 們 並 無 要 求 申 請 人 填 報 教 育 程 度 , 因 此 我 們 並 無 有 關 申 請 人 教 育 程 度 的 記 錄 。
(二) 我 們 共 接 獲 8 3 份 有 關 讓 大 學 學 位 人 士 申 請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 基 金 ) 的 要 求 。
推 出 基 金 的 最 主 要 目 的 , 是 讓 本 港 勞 動 人 口 為 知 識 型 經 濟 作 好 準 備 。 在 考 慮 如 何 最 恰 當 地 運 用 這 項 資 源 時 , 我 們 認 為 那 些 未 受 惠 於 大 學 教 育 , 因 而 較 難 適 應 新 的 知 識 經 濟 的 人 士 , 最 需 要 獲 得 資 助 , 我 們 亦 因 而 訂 下 現 時 的 申 請 資 格 ; 而 我 們 現 時 並 無 計 劃 放 寬 這 項 申 請 資 格 。 我 們 會 在 今 年 下 半 年 就 計 劃 的 各 項 運 作 安 排 作 出 檢 討 , 當 中 會 包 括 申 請 資 格 及 基 金 涵 蓋 的 範 圍 。
(三) 我 們 一 直 接 受 培 訓 機 構 把 它 們 合 適 的 課 程 , 申 請 加 入 「 可 獲 發 還 款 項 課 程 」 的 名 單 內 , 而 名 單 內 的 課 程 數 目 亦 不 斷 增 加 。 另 外 , 如 上 文 第 二 項 所 述 , 我 們 會 就 計 劃 進 行 檢 討 , 亦 會 研 究 是 否 需 擴 闊 基 金 涵 蓋 的 範 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