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問 者 : 李 國 寶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當 局 在 去 年 11 月 10 日 告 知 本 會 , 教 育 署 會 要 求 證 實 多 收 費 用 的 幼 稚 園 向 家 長 退 回 多 收 的 費 用 。 但 據 報 , 青 揚 幼 稚 園 及 青 揚 ( 羅 福 ) 幼 稚 園 至 今 仍 未 退 回 於 1997 至 98 學 年 多 收 的 費 用 。 就 此 ,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 證 實 曾 於 1997 至 98 學 年 多 收 費 用 的 幼 稚 園 名 稱 、 多 收 的 費 用 總 額 、 涉 及 的 學 生 人 數 , 以 及 退 回 多 收 費 用 的 進 展 情 況 ; |
( 二 ) | 有 否 計 劃 引 用 《 教 育 規 例 》 ( 第 279 章 附 屬 法 例 ) 檢 控 證 實 多 收 費 用 的 幼 稚 園 負 責 人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及 |
( 三 ) | 有 否 調 查 上 述 兩 所 幼 稚 園 有 否 於 其 他 學 年 多 收 費 用 ?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 除 青 揚 小 學 暨 幼 稚 園 及 青 揚 ( 羅 福 ) 幼 稚 園 外 , 教 育 署 並 沒 有 發 現 其 他 幼 稚 園 於 1997-98 學 年 多 收 學 費 。 該 兩 所 幼 稚 園 在 1997-98 學 年 估 計 多 收 學 費 的 資 料 如 下 : |
人 數 | 多 收 款 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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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青 揚 英 文 小 學 暨 幼 稚 園 | 870 | $3,993,000 |
(ii) 青 揚 ( 羅 福 ) 幼 稚 園 | 940 | $3,429,000 |
截 止 目 前 , 青 揚 英 文 小 學 暨 幼 稚 園 只 向 一 位 家 長 退 回 在 1997-98 學 年 多 收 的 學 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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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教 育 署 十 分 關 注 幼 稚 園 多 收 學 費 的 違 規 行 為 , 除 了 向 證 實 違 規 的 幼 稚 園 負 責 人 發 出 警 告 和 令 其 退 回 多 收 的 學 費 外 , 亦 會 考 慮 撤 回 他 們 作 為 校 監 的 批 准 , 或 向 他 們 提 出 檢 控 。 教 育 署 在 1999 年 7 月 發 現 上 述 兩 所 青 揚 幼 稚 園 在 1997-98 學 年 多 收 學 費 。 雖 然 兩 所 幼 稚 園 在 1999 年 10 月 答 應 將 在 該 學 年 多 收 的 學 費 盡 快 退 還 給 家 長 , 但 並 沒 有 落 實 其 承 諾 。 這 是 十 分 嚴 重 的 違 規 行 為 , 教 育 署 現 正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 以 決 定 應 採 取 的 進 一 步 行 動 , 包 括 可 能 向 有 關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 為 了 防 止 幼 稚 園 濫 收 學 費 , 幼 稚 園 核 准 學 費 的 資 料 已 刋 載 於 幼 稚 園 概 覽 內 。 此 外 , 教 育 署 亦 會 要 求 幼 稚 園 在 學 校 簡 章 或 入 學 申 請 表 內 , 列 出 核 准 的 學 費 以 及 其 他 收 費 , 以 增 加 幼 稚 園 收 費 的 透 明 度 , 及 方 便 家 長 獲 取 所 需 的 資 料 。 |
( 三 ) | ( 三 ) 上 述 兩 所 青 揚 幼 稚 園 除 了 在 1997-98 學 年 多 收 學 費 外 , 亦 曾 在 1998-99 學 年 多 收 學 費 。 教 育 署 在 去 年 調 查 發 現 該 兩 所 幼 稚 園 多 收 1998-99 的 學 費 後 , 已 即 時 向 幼 稚 園 校 監 發 出 書 面 警 告 , 並 令 其 盡 快 把 多 收 的 學 費 退 還 給 家 長 。 由 於 這 兩 所 幼 稚 園 已 把 1998-99 學 年 多 收 的 學 費 退 回 給 家 長 , 因 此 教 育 署 沒 有 採 取 檢 控 行 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