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十七題:學校自我評估
問題:
據報,教育統籌局要求全港各中、小學在本年九月開始的新學年,進行學校自我評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在推行學校自我評估計劃前進行諮詢;若有,諮詢的對象及結果為何;
(二)有何機制監管學校進行自我評估;及
(三)會否將學校自我評估計劃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大學?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學校自我評估並非新猷。自一九九一年推行學校管理新措施,及至二○○○年全面推行校本管理,學校自我評估皆為其中的關鍵環節,不可或缺。在推行過程中,教育統籌局曾不斷向學校議會及教育委員會、教育統籌委員會、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等廣泛進行正式和非正式的諮詢,屢次皆得到正面的回應,學校自我評估的效用獲得充分的認同。
(二)教育統籌局一直有進行質素保證視學,評估學校的自我評估工作。教育統籌局將會透過校外評核,核實學校的自評工作和評定學校的表現,以確保學校能透過積極的自我評估促進學校發展。另一方面,校董會亦有責任確保學校實踐辦學目標,以及按教育統籌局的指引制訂學校計劃及進行自我評估。學校並須讓家長、教師及公眾知悉學校的工作計劃和報告。
(三)至於大學方面,各大學均擁有自我評審的資格,有關法例授予院校頒授學位及其他學術名銜的權力。各大學開辦的課程均由有關大學評審及頒授,並須通過大學的內部質素保證機制。當局沒有計劃將上述自我評估措施延伸至大學。
完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