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問 題 第 15 題(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提 問 者 : 楊 耀 忠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
當 局 有 否 就 學 校 當 局 以 及 其 教 職 員 收 受 學 生 午 膳 、 校 服 及 文 儀 用 品 供 應 商 的 捐 贈 事 宜 , 向 官 立 及 受 公 帑 資 助 的 學 校 發 出 指 引 ; 以 及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確 保 各 學 校 遵 守 該 等 指 引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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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過 去 5 年 , 教 育 署 收 到 學 校 申 報 收 受 了 學 生 午 膳 供 應 商 的 捐 贈 的 個 案 數 目 及 其 詳 情 為 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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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
所 有 受 公 帑 資 助 的 學 校 ( 註 ) 的 教 職 員 須 受 《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第 9 條 規 管 。 根 據 該 條 的 規 定 , 學 校 教 職 員 若 未 得 僱 主 批 准 而 接 受 利 益 , 作 為 辦 理 或 不 辦 理 某 項 與 學 校 有 關 的 事 宜 的 誘 因 或 報 酬 , 即 屬 違 法 。 而 官 立 學 校 的 教 職 員 , 則 受 《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第 3 條 的 規 管 。 根 據 該 項 條 文 , 如 他 們 未 得 行 政 長 官 一 般 或 特 別 許 可 而 索 取 或 接 受 任 何 利 益 , 即 屬 違 法 。
此 外 , 《 資 助 則 例 》 概 略 列 載 資 助 學 校 在 接 受 利 益 及 捐 贈 時 應 該 依 循 的 原 則 。 《 資 助 則 例 》 並 列 明 , 若 資 助 學 校 校 董 會 接 受 任 何 捐 贈 , 該 等 捐 贈 必 須 只 用 於 和 學 校 有 關 或 教 學 的 事 宜 。
除 此 之 外 , 教 育 署 ( 教 署 ) 在 徵 詢 廉 政 公 署 的 意 見 後 , 已 向 受 公 帑 資 助 的 學 校 發 出 兩 套 指 引 。 第 一 套 指 引 名 為 《 接 受 利 益 及 有 關 事 宜 的 一 般 指 引 》 , 列 載 學 校 在 決 定 應 否 接 受 利 益 和 捐 贈 時 所 須 考 慮 的 因 素 , 以 及 提 醒 學 校 不 得 索 取 任 何 利 益 。 另 一 套 指 引 名 為 《 有 關 選 擇 課 本 的 程 序 及 學 校 接 受 出 版 商 捐 贈 的 指 引 》 , 提 醒 學 校 注 意 在 選 擇 課 本 時 可 能 引 起 的 貪 污 情 況 , 並 指 示 學 校 如 何 避 免 該 等 情 況 發 生 。
為 確 保 學 校 遵 守 有 關 指 引 , 所 有 資 助 學 校 每 季 均 須 向 教 署 申 報 已 接 受 的 利 益 和 捐 贈 的 詳 情 。 如 教 署 認 為 學 校 不 宜 接 受 該 等 利 益 和 捐 贈 , 便 會 要 求 校 方 把 捐 贈 退 回 捐 贈 者 。
上 文 提 及 發 給 受 公 帑 資 助 學 校 的 指 引 , 大 致 上 亦 適 用 於 官 立 學 校 。 為 確 保 學 校 遵 守 有 關 指 引 , 官 立 學 校 須 定 期 向 教 署 申 報 已 接 受 的 捐 贈 之 有 關 資 料 。
此 外 , 政 府 不 時 向 各 部 門 和 公 務 員 發 出 有 關 接 受 利 益 和 捐 贈 的 指 引 。 由 於 官 立 學 校 是 政 府 機 構 , 其 教 職 員 為 公 務 員 , 故 兩 者 均 須 遵 循 有 關 指 引 。 教 署 定 期 審 核 官 立 學 校 的 內 部 記 錄 時 , 會 查 察 學 校 在 接 受 利 益 和 捐 贈 方 面 的 記 錄 , 確 保 校 方 確 已 遵 從 有 關 指 引 。 官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若 違 反 相 關 的 公 務 員 指 引 , 亦 可 能 須 接 受 紀 律 處 分 。
教 署 設 有 防 止 貪 污 小 組 , 成 員 包 括 廉 政 公 署 的 代 表 。 該 小 組 定 期 開 會 討 論 及 辨 識 在 防 止 學 校 貪 污 方 面 有 待 檢 討 的 地 方 , 以 及 就 一 般 防 止 貪 污 的 事 宜 提 出 建 議 。 教 署 亦 與 廉 政 公 署 合 作 , 為 學 校 舉 辦 採 購 服 務 及 物 品 程 序 研 討 會 。 此 外 , 有 關 學 校 接 受 利 益 的 資 料 , 已 上 載 教 署 網 頁 , 供 學 校 參 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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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一 如 上 文 第 ( 一 ) 段 所 述 , 官 立 學 校 和 資 助 學 校 都 必 須 向 教 署 申 報 已 接 受 的 利 益 和 捐 贈 的 詳 情 。 教 署 會 把 這 類 記 錄 保 存 兩 年 。
根 據 教 署 的 記 錄 , 在 過 去 兩 年 , 學 校 申 報 收 受 了 午 膳 供 應 商 的 利 益 和 捐 贈 的 個 案 共 132 宗 ( 中 學 有 73 宗 , 小 學 則 有 59 宗 ) 。 午 膳 供 應 商 的 捐 贈 主 要 用 作 資 助 學 校 活 動 和 家 長 教 師 會 的 活 動 , 以 及 購 置 學 校 家 具 和 器 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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