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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有 關 獲 暫 准 留 港 的 內 地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在 本 港 就 讀 事 宜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7 條(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七 日



提 問 者 : 程 介 南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有 關 獲 暫 准 留 港 的 內 地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在 本 港 就 讀 事 宜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就 此 所 訂 的 政 策 , 以 及 負 責 執 行 的 政 府 部 門 為 何 ;

( 二 ) 各 中 、 小 學 在 取 錄 此 類 人 士 之 前 , 是 否 須 獲 得 教 育 署 批 准 ; 若 然 , 自 香 港 回 歸 中 國 以 來 , 教 育 署 每 年 接 獲 多 少 宗 該 等 申 請 , 以 及 涉 及 的 人 數 ;

( 三 ) 過 去 兩 年 , 教 育 署 每 年 接 獲 有 關 家 長 要 求 協 助 的 個 案 數 字 ; 及

( 四 ) 當 局 有 否 制 訂 措 施 協 助 此 類 人 士 在 本 港 就 讀 ; 若 有 ,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及 ( 二 )

按 現 行 政 策 , 因 各 種 原 因 獲 暫 准 留 港 的 內 地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 若 希 望 在 港 就 讀 , 必 須 先 獲 得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批 准 。 這 類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若 直 接 向 學 校 申 請 入 學 , 根 據 教 育 署 現 行 的 規 定 , 有 關 學 校 必 須 先 將 這 類 申 請 轉 交 教 育 署 , 由 該 署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查 詢 , 確 定 該 名 申 請 人 已 獲 准 在 港 就 讀 後 , 才 能 予 以 取 錄 。 若 他 們 向 教 育 署 申 請 入 學 , 教 育 署 亦 會 先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查 詢 。 在 得 到 入 境 事 務 處 確 定 他 們 已 獲 准 在 港 就 讀 後 , 教 育 署 會 向 他 們 提 供 有 關 協 助 。

教 育 署 並 沒 有 備 存 獲 暫 准 留 港 的 內 地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向 該 署 或 學 校 申 請 入 學 的 數 字 。

   
( 三 ) 及 ( 四 )

獲 得 入 境 事 務 處 暫 准 留 港 及 接 受 教 育 的 內 地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 如 向 教 育 署 尋 求 入 學 協 助 , 教 育 署 會 安 排 學 校 面 見 , 再 由 學 校 根 據 申 請 人 的 學 歷 程 度 和 校 內 學 額 空 缺 情 況 予 以 取 錄 。

過 去 兩 年 , 教 育 署 協 助 獲 入 境 事 務 處 暫 准 留 港 及 接 受 教 育 的 內 地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數 字 如 下 ─

學 年            人 數
1997/98        487
1998/99        284


以 上 所 有 向 教 育 署 尋 求 入 學 協 助 的 申 請 人 , 均 獲 安 排 入 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