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問 者 : 張 文 光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據 報 , 多 家 學 校 已 與 一 家 電 訊 公 司 簽 訂 合 約 , 准 許 該 公 司 在 學 校 的 天 台 安 裝 無 線 電 通 訊 服 務 發 射 器 作 商 業 用 途 , 而 此 舉 可 能 違 反 有 關 學 校 的 地 契 條 款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 有 否 調 查 該 電 訊 公 司 及 有 關 學 校 當 局 的 做 法 有 否 違 法 ; 若 屬 違 法 , 詳 情 為 何 , 以 及 當 局 將 如 何 協 助 學 校 當 局 採 取 補 救 措 施 ; |
( 二 ) | 現 時 在 學 校 天 台 安 裝 電 訊 設 施 的 計 劃 是 否 須 先 獲 得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批 准 ; 若 然 , 審 批 部 門 以 及 審 批 程 序 為 何 ; 及 |
( 三 ) | 教 育 署 會 否 考 慮 代 表 各 有 關 學 校 , 以 集 體 談 判 方 式 與 各 電 訊 公 司 就 在 學 校 範 圍 內 安 裝 電 訊 設 施 事 宜 商 討 , 以 替 學 校 爭 取 有 利 的 合 約 條 款 ?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及 ( 二 ) |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 第 106 章 ) 的 規 定 , 所 有 電 訊 公 司 均 須 先 向 電 訊 管 理 局 取 得 牌 照 , 才 可 設 置 電 訊 設 施 。 但 若 干 電 訊 設 施 , 因 其 發 射 功 率 低 及 其 操 作 頻 率 在 於 某 些 不 構 成 干 擾 的 波 段 內 ,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可 獲 豁 免 向 電 訊 管 理 局 申 請 牌 照 。 此 外 , 若 設 置 電 訊 設 施 涉 及 任 何 改 變 建 築 結 構 的 工 程 , 有 關 建 築 物 的 業 主 亦 須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 事 先 向 屋 宇 署 申 請 。 根 據 教 育 署 的 資 料 , 現 時 共 有 約 100 所 學 校 與 電 訊 公 司 簽 訂 合 約 , 准 許 公 司 在 學 校 天 台 安 裝 電 訊 設 施 。 電 訊 管 理 局 已 審 核 該 電 訊 公 司 的 計 劃 , 確 定 所 建 議 的 設 施 , 符 合 牌 照 及 電 訊 條 例 豁 免 條 款 的 規 定 。 根 據 電 訊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資 料 , 屋 宇 署 亦 已 確 定 以 上 學 校 及 電 訊 設 施 均 符 合 建 築 物 條 例 的 規 定 。 |
( 三 ) | 基 於 現 代 通 訊 科 技 發 展 日 新 月 異 , 五 花 八 門 , 個 別 學 校 亦 有 不 同 要 求 , 我 們 認 為 應 由 學 校 自 行 選 擇 切 合 本 身 情 況 及 要 求 的 寬 頻 網 絡 供 應 商 。 由 政 府 以 中 央 招 標 或 集 體 談 判 方 式 為 學 校 集 體 選 取 供 應 商 , 並 不 是 最 妥 當 及 切 合 學 校 利 益 的 做 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