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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在 學 校 的 天 台 安 裝 無 線 電 通 訊 服 務 發 射 器 作 商 業 用 途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15 條(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提 問 者 : 張 文 光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據 報 , 多 家 學 校 已 與 一 家 電 訊 公 司 簽 訂 合 約 , 准 許 該 公 司 在 學 校 的 天 台 安 裝 無 線 電 通 訊 服 務 發 射 器 作 商 業 用 途 , 而 此 舉 可 能 違 反 有 關 學 校 的 地 契 條 款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調 查 該 電 訊 公 司 及 有 關 學 校 當 局 的 做 法 有 否 違 法 ; 若 屬 違 法 , 詳 情 為 何 , 以 及 當 局 將 如 何 協 助 學 校 當 局 採 取 補 救 措 施 ;

( 二 ) 現 時 在 學 校 天 台 安 裝 電 訊 設 施 的 計 劃 是 否 須 先 獲 得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批 准 ; 若 然 , 審 批 部 門 以 及 審 批 程 序 為 何 ; 及

( 三 ) 教 育 署 會 否 考 慮 代 表 各 有 關 學 校 , 以 集 體 談 判 方 式 與 各 電 訊 公 司 就 在 學 校 範 圍 內 安 裝 電 訊 設 施 事 宜 商 討 , 以 替 學 校 爭 取 有 利 的 合 約 條 款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及 ( 二 )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 第 106 章 ) 的 規 定 , 所 有 電 訊 公 司 均 須 先 向 電 訊 管 理 局 取 得 牌 照 , 才 可 設 置 電 訊 設 施 。 但 若 干 電 訊 設 施 , 因 其 發 射 功 率 低 及 其 操 作 頻 率 在 於 某 些 不 構 成 干 擾 的 波 段 內 ,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可 獲 豁 免 向 電 訊 管 理 局 申 請 牌 照 。 此 外 , 若 設 置 電 訊 設 施 涉 及 任 何 改 變 建 築 結 構 的 工 程 , 有 關 建 築 物 的 業 主 亦 須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 事 先 向 屋 宇 署 申 請 。 根 據 教 育 署 的 資 料 , 現 時 共 有 約 100 所 學 校 與 電 訊 公 司 簽 訂 合 約 , 准 許 公 司 在 學 校 天 台 安 裝 電 訊 設 施 。 電 訊 管 理 局 已 審 核 該 電 訊 公 司 的 計 劃 , 確 定 所 建 議 的 設 施 , 符 合 牌 照 及 電 訊 條 例 豁 免 條 款 的 規 定 。 根 據 電 訊 管 理 局 提 供 的 資 料 , 屋 宇 署 亦 已 確 定 以 上 學 校 及 電 訊 設 施 均 符 合 建 築 物 條 例 的 規 定 。

一 般 而 言 , 學 校 校 舍 是 由 教 育 署 分 配 給 辦 學 團 體 辦 學 , 有 關 批 文 並 無 明 文 禁 止 學 校 容 許 電 訊 公 司 在 校 舍 內 安 裝 電 訊 設 施 作 商 業 用 途 。 不 過 , 現 時 有 部 分 學 校 各 自 和 地 政 總 署 簽 訂 獨 立 的 地 契 , 亦 有 其 他 學 校 和 房 屋 委 員 會 簽 訂 租 約 。 這 些 契 約 的 條 款 各 異 , 但 部 分 可 能 禁 止 在 校 舍 內 進 行 商 業 活 動 ( 例 如 設 置 電 訊 設 施 , 服 務 學 校 以 外 的 大 厦 ) 。 因 此 , 學 校 若 容 許 電 訊 公 司 在 其 校 舍 天 台 上 安 裝 作 商 業 用 途 的 電 訊 設 施 , 可 能 須 根 據 有 關 契 約 , 事 先 取 得 有 關 部 門 如 地 政 總 署 、 教 育 署 或 房 屋 署 的 同 意 , 或 修 改 相 關 的 條 款 。 在 上 文 提 及 的 約 100 所 學 校 中 , 有 部 分 可 能 不 完 全 符 合 契 約 的 條 款 , 而 有 需 要 採 取 措 施 , 如 修 改 有 關 地 契 或 租 約 。 就 此 , 教 育 署 已 成 立 一 個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 成 員 包 括 地 政 總 署 、 屋 宇 署 、 房 屋 署 及 電 訊 管 理 局 的 代 表 , 逐 一 審 視 上 述 學 校 的 情 況 ,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協 助 學 校 符 合 有 關 地 契 及 租 約 的 條 款 及 規 定 。

   
( 三 )

基 於 現 代 通 訊 科 技 發 展 日 新 月 異 , 五 花 八 門 , 個 別 學 校 亦 有 不 同 要 求 , 我 們 認 為 應 由 學 校 自 行 選 擇 切 合 本 身 情 況 及 要 求 的 寬 頻 網 絡 供 應 商 。 由 政 府 以 中 央 招 標 或 集 體 談 判 方 式 為 學 校 集 體 選 取 供 應 商 , 並 不 是 最 妥 當 及 切 合 學 校 利 益 的 做 法 。

教 育 署 鼓 勵 學 校 採 用 寬 頻 聯 網 , 以 推 動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 教 育 署 會 就 此 發 出 指 引 , 提 醒 學 校 和 電 訊 公 司 在 簽 訂 有 關 服 務 合 約 時 需 要 注 意 的 事 項 。 此 外 , 教 育 署 的 地 域 支 援 組 亦 會 不 時 向 學 校 提 供 最 新 有 關 資 訊 , 並 在 該 署 網 頁 列 出 各 供 應 商 的 寬 頻 服 務 價 格 供 學 校 參 考 , 以 協 助 學 校 選 擇 最 適 切 服 務 方 案 。 學 校 也 可 隨 時 就 有 關 服 務 合 約 的 內 容 , 向 地 域 支 援 組 尋 求 協 助 及 意 見 。

若 地 域 支 援 組 對 服 務 合 約 是 否 符 合 有 關 法 例 / 地 契 / 租 約 的 規 定 有 懷 疑 , 支 援 組 會 將 個 案 轉 交 上 文 所 提 及 的 工 作 小 組 , 由 小 組 研 究 是 否 需 要 作 出 任 何 安 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