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問 題 第 二 十 條(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提 問 者 : 陳 婉 嫻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根 據 去 年 9 月 1 日 推 出 的 一 頂 " 殘 疾 人 士 試 工 計 劃 " , 勞 工 處 會 安 排 參 加 計 劃 的 僱 主 試 用 殘 疾 人 士 一 個 月 , 同 時 給 予 該 等 僱 主 數 額 相 等 於 發 於 給 每 名 僱 員 在 試 用 期 內 的 一 半 薪 金 作 為 資 助 , 但 以 3,000 元 為 上 限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
至 今 經 該 計 劃 安 排 工 作 的 殘 疾 人 士 數 目 , 並 按 他 們 從 事 的 工 作 類 別 及 每 月 薪 金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當 中 有 多 少 人 在 試 用 期 屆 滿 兩 個 月 後 仍 獲 繼 續 聘 用 , 並 按 他 們 從 事 的 工 作 類 別 及 每 月 薪 金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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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部 分 殘 疾 人 士 在 試 工 期 届 滿 後 不 獲 僱 主 繼 續 聘 用 的 原 因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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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鑒 於 該 計 劃 未 必 能 使 殘 疾 人 士 長 期 受 聘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制 訂 其 他 協 助 殘 疾 人 士 就 業 措 施 , 例 如 立 法 規 定 公 營 及 私 營 機 構 聘 用 的 殘 疾 人 士 須 達 其 僱 員 總 數 的 某 個 百 分 比 , 或 向 聘 用 殘 疾 人 士 的 私 營 機 構 提 供 稅 務 寬 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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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
截 至 本 年 10 月 31 日 , 勞 工 處 展 能 就 業 科 已 安 排 了 273 名 殘 疾 人 士 進 行 試 工 , 試 工 工 種 以 文 職 、 製 造 業 及 服 務 性 工 作 居 多 , 詳 情 如 下 : |
職 位 |
個 案 數 目 |
文 員 / 會 計 文 員 / 資 料 輸 入 員 / 辦 公 室 助 理 / 速 遞 員 |
90 (33.0%) |
一 般 工 人 / 生 產 工 人 / 包 裝 工 人 / 倉 務 員 / 司 機 |
84 (30.8%) |
清 潔 工 人 / 洗 碗 工 人 / 廚 房 幫 工 / 停 車 場 助 理 / 護 衛 員 |
78 (28.6%) |
採 購 員 / 助 理 會 計 師 / 繒 圖 員 / 設 計 師 / 技 師 / 行 政 助 理 |
11 (4.0%) |
推 廣 員 / 店 務 員 / 電 話 推 銷 員 |
10 (3.6%) |
總 數 : |
273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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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 金 視 乎 工 作 性 質 、 工 作 時 間 和 要 求 學 歷 及 經 驗 而 定 , 平 均 月 薪 約 為 5,200 元 , 詳 情 如 下 : |
月 薪 |
個 案 數 目 |
少 於 $ 3,000 * |
28 (10.2%) |
$ 3,000 - $ 4,999 |
86 (31.5%) |
$ 5,000 - $ 6,999 |
129 (47.2%) |
$ 7,000 - $ 8,999 |
25 (9.2%) |
$ 9,000 - $10,999 |
4 (1.5%) |
$11,000 - $ 12,999 |
1 (0.4%) |
總 數 : |
273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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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 以 兼 職 工 作 居 多 撇 除 尚 在 試 工 的 個 案 (22 人 ) , 在 完 成 試 工 的 251 名 殘 疾 人 士 中 , 有 193 人 ( 即 76.9%) 獲 僱 主 正 式 聘 用 , 職 位 資 料 如 下 : |
職 位 |
個 案 數 目 |
文 員 / 會 計 文 員 / 資 料 輸 入 員 / 辦 公 室 助 理 / 速 遞 員 |
65 (33.7%) |
一 般 工 人 / 生 產 工 人 / 包 裝 工 人 / 倉 務 員 / 司 機 |
61 (31.6%) |
清 潔 工 人 / 洗 碗 工 人 / 廚 房 幫 工 / 停 車 場 助 理 / 護 衛 員 |
54 (28.0%) |
採 購 員 / 助 理 會 計 師 / 繒 圖 員 / 設 計 師 / 技 師 / 行 政 助 理 |
8 (4.1%) |
推 廣 員 / 店 務 員 / 電 話 推 銷 員 |
5 (2.6%) |
總 數 : |
193 (100%) |
月 薪 |
個 案 數 目 |
少 於 $ 3,000 * |
24 (12.5%) |
$ 3,000 - $ 4,999 |
61 (31.6%) |
$ 5,000 - $ 6,999 |
84 (43.5%) |
$ 7,000 - $ 8,999 |
22 (11.4%) |
$ 9,000 - $10,999 |
2 (1.0%) |
總 數 : |
193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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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 全 數 皆 是 兼 職 工 作 不 計 算 尚 未 完 成 三 個 月 僱 用 期 的 個 案 (23 人 ) , 在 其 餘 的 170 名 殘 疾 僱 員 中 , 其 中 128 人 於 試 工 期 屆 滿 後 繼 續 獲 僱 主 聘 用 三 個 月 或 以 上 , 即 留 職 率 為 75.3% 。 他 們 的 職 位 資 料 如 下 : |
職 位 |
個 案 數 目 |
文 員 / 會 計 文 員 / 資 料 輸 入 員 / 辦 公 室 助 理 / 速 遞 員 |
40 (31.3%) |
一 般 工 人 / 生 產 工 人 / 包 裝 工 人 / 倉 務 員 / 司 機 |
39 (30.5%) |
清 潔 工 人 / 洗 碗 工 人 / 廚 房 幫 工 / 停 車 場 助 理 / 護 衛 員 |
40 (31.3%) |
採 購 員 / 助 理 會 計 師 / 繒 圖 員 / 設 計 師 / 技 師 / 行 政 助 理 |
8 (6.2%) |
推 廣 員 / 店 務 員 / 電 話 推 銷 員 |
1 (0.7%) |
總 數 : |
128 (100%) |
月 薪 |
個 案 數 目 |
少 於 $ 3,000 * |
16 (12.5%) |
$ 3,000 - $ 4,999 |
39 (30.5%) |
$ 5,000 - $ 6,999 |
57 (44.5%) |
$ 7,000 - $ 8,999 |
14 (10.9%) |
$ 9,000 - $10,999 |
2 (1.6%) |
總 數 : |
128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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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 全 數 皆 是 兼 職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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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試 工 後 不 獲 僱 主 聘 用 的 原 因 大 致 可 歸 納 為 以 下 兩 類 : |
(1) |
試 工 僱 員 工 作 能 力 未 達 到 僱 主 要 求 , 或 與 其 他 員 工 人 際 關 係 欠 佳 , 故 不 獲 僱 主 繼 續 聘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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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試 工 僱 員 對 工 作 性 質 、 工 作 環 境 、 薪 酬 及 人 際 關 係 不 滿 意 , 自 行 請 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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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協 助 改 善 殘 疾 僱 員 之 人 際 關 係 , 展 能 就 業 科 將 推 行 新 「 殘 疾 人 士 試 工 暨 亦 師 亦 友 計 劃 」 。 在 新 計 劃 下 , 展 能 就 業 科 將 要 求 僱 主 委 派 一 名 資 深 僱 員 , 作 為 殘 疾 僱 員 的 「 指 導 員 」 , 為 殘 疾 僱 員 提 供 工 作 協 助 和 朋 輩 間 的 支 援 , 使 他 們 能 早 日 融 入 機 構 和 繼 續 受 聘 。 如 殘 疾 僱 員 通 過 一 個 月 的 試 工 期 並 獲 長 期 聘 用 , 有 關 的 「 指 導 員 」 將 獲 贈 500 元 禮 券 及 嘉 許 證 書 , 以 茲 鼓 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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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政 府 在 草 擬 一 九 九 五 年 康 復 政 策 及 服 務 白 皮 書 時 , 康 復 政 策 及 服 務 工 作 小 組 曾 對 設 立 殘 疾 人 士 工 作 配 額 制 度 及 稅 務 寬 免 等 有 關 建 議 進 行 詳 細 討 論 。 當 時 的 結 論 是 , 若 推 行 聘 請 殘 疾 人 士 的 配 額 制 度 , 一 些 僱 主 將 被 迫 僱 用 殘 疾 人 士 , 這 些 殘 疾 人 士 可 能 被 視 為 公 司 的 負 累 , 因 而 不 被 接 受 ; 而 他 們 亦 未 必 願 意 在 不 友 善 的 環 境 中 繼 續 工 作 。 在 稅 務 寬 免 方 面 , 在 現 時 利 得 稅 下 , 所 有 由 納 稅 人 為 賺 取 應 評 稅 利 潤 而 付 出 的 各 項 開 支 費 用 , 包 括 僱 員 的 薪 金 , 均 可 全 數 從 應 評 稅 利 潤 中 扣 除 。 因 此 政 府 並 不 贊 成 採 納 提 高 現 有 的 優 惠 , 容 許 僱 用 殘 疾 人 士 的 僱 主 獲 得 超 過 聘 用 該 人 士 所 發 出 實 際 薪 金 額 的 扣 除 額 的 建 議 。 基 於 上 述 原 因 , 我 們 對 立 法 規 定 僱 主 必 須 聘 請 一 定 比 例 的 殘 疾 人 士 及 提 供 稅 務 寬 免 等 措 施 , 極 有 保 留 。 我 們 認 為 積 極 地 為 殘 疾 人 士 尋 找 工 作 , 以 及 通 過 宣 傳 和 教 育 令 僱 主 認 識 殘 疾 人 士 的 工 作 能 力 , 是 較 為 有 效 和 恰 當 的 方 法 。 在 宣 傳 方 面 , 勞 工 處 轄 下 的 展 能 就 業 科 會 定 期 舉 辦 各 種 公 眾 教 育 及 推 廣 活 動 , 包 括 講 座 、 展 覽 會 , 與 僱 主 團 體 合 辦 研 討 會 , 向 開 明 僱 主 及 傑 出 殘 疾 僱 員 頒 發 獎 項 , 製 作 電 台 節 目 , 以 推 動 大 眾 接 納 殘 疾 人 士 , 提 高 殘 疾 人 士 公 開 就 業 的 機 會 。 近 年 , 該 科 透 過 採 取 各 項 措 施 包 括 宣 傳 工 作 、 就 業 輔 導 、 工 作 選 配 和 轉 介 及 就 業 後 跟 進 服 務 等 , 大 大 提 高 了 為 殘 疾 人 士 安 排 就 業 的 工 作 效 率 及 成 功 率 。 殘 疾 人 士 的 就 業 率 由 九 八 年 的 百 分 之 四 十 , 大 幅 上 升 至 今 年 首 十 個 月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八 。 受 助 人 數 亦 增 加 至 三 千 六 百 人 ( 今 年 首 十 個 月 ) , 而 成 功 獲 得 就 業 人 數 更 突 破 二 千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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