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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非 華 語 兒 童 的 教 育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19 條(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五 日



提 問 者 : 劉 慧 卿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關 於 非 華 語 兒 童 的 教 育 問 題 ,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該 等 兒 童 現 時 的 數 目 為 何 , 請 按 他 們 的 種 族 背 景 提 供 分 項 數 字 ;
( 二 )現 時 有 多 少 名 該 等 兒 童 無 法 在 資 助 學 校 覓 得 學 位 及 原 因 為 何 ;
( 三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在 上 學 年 開 始 向 取 錄 非 華 語 兒 童 的 中 小 學 分 別 提 供 每 名 兒 童 4,080元 及 2,750元 的 津 貼 成 效 如 何 ; 若 有 評 估 , 結 果 為 何 ; 及
( 四 )有 何 具 體 計 劃 照 顧 非 華 語 兒 童 的 教 育 需 要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據 我 們 理 解 , 劉 慧 卿 議 員 所 指 的 非 華 語 兒 童 , 是 那 些 並 非 以 中 文 作 為 母 語 的 6至 15 歲 兒 童 。
( 一 )

我 們 沒 有 統 計 目 前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非 華 語 兒 童 人 數 。 不 過 , 我 們 可 以 根 據 非 華 裔 兒 童 人 數 估 計 非 華 語 兒 童 人 數 。 現 把 政 府 統 計 處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人 口 普 查 所 得 的 非 華 裔 兒 童 人 數 , 按 種 族 列 載 於 附 件 一

  
( 二 )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 所 有 合 資 格 的 本 地 兒 童 ( 有 關 資 格 見 附 件 二 ) , 包 括 非 華 語 兒 童 , 均 可 接 受 九 年 免 費 普 及 教 育 。 為 了 令 非 華 語 兒 童 盡 快 融 入 香 港 社 會 , 政 府 鼓 勵 他 們 入 讀 公 營 學 校 (即 官 立 及 資 助 學 校 )。 這 些 兒 童 如 有 需 要 , 可 要 求 教 育 署 協 助 安 排 入 學 。 教 育 署 承 諾 在 21個 工 作 天 內 為 這 些 兒 童 提 供 學 額 。 一 直 以 來 , 教 育 署 都 能 夠 為 所 有 尋 求 協 助 的 非 華 語 兒 童 安 排 學 位 。

  
( 三 )為 協 助 學 校 向 非 華 語 兒 童 提 供 校 本 支 援 服 務 , 我 們 已 由 上 學 年 開 始 , 向 取 錄 非 華 語 兒 童 的 學 校 發 放 定 額 津 貼 。 為 確 保 津 貼 運 用 得 宜 , 學 校 須 向 教 育 署 提 出 申 請 , 並 說 明 津 貼 的 用 途 。 教 育 署 亦 會 定 期 探 訪 學 校 , 就 學 校 提 供 的 支 援 服 務 提 出 意 見 。 為 評 估 津 貼 的 成 效 , 教 育 署 會 要 求 領 取 津 貼 的 學 校 在 本 學 年 完 結 時 進 行 自 我 評 估 , 以 檢 視 校 本 支 援 服 務 對 非 華 語 兒 童 的 幫 助 。
  
( 四 )除 上 文 第 (二 )及 第 (三 )部 分 所 提 及 的 定 額 津 貼 和 入 學 協 助 外 , 政 府 亦 資 助 非 政 府 機 構 開 辦 適 應 課 程 , 協 助 非 華 語 兒 童 適 應 本 地 學 校 環 境 。 此 外 , 教 育 署 亦 不 時 舉 辦 簡 介 會 和 經 驗 交 流 會 , 與 有 關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討 論 如 何 更 有 效 地 向 這 些 兒 童 及 他 們 的 家 長 進 行 宣 傳 , 推 介 政 府 的 教 育 及 支 援 服 務 。 為 進 一 步 加 強 對 非 華 語 兒 童 的 支 援 , 教 育 署 現 正 研 究 在 明 年 初 為 非 華 語 兒 童 開 辦 為 期 半 年 的 全 日 制 綜 合 「 啟 動 課 程 」 , 以 提 高 非 華 語 兒 童 的 中 、 英 語 文 能 力 ,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實 際 的 本 地 課 堂 學 習 經 驗 。
  
  附 件 一
 二 零 零 一 年
按 種 族 劃 分 的 6-15 歲 非 華 裔 兒 童 人 數
種 族人 數
日 本 裔1830
印 度 裔1746
巴 基 斯 坦 裔1461
菲 律 賓 裔1382
韓 國 裔889
尼 泊 爾 裔292
其 他12107
  
  附 件 二
  兒 童 入 讀 本 港 公 營 學 校 的 資 格
 

凡 持 有 下 列 其 中 一 種 證 件 的 學 生 , 即 可 入 讀 公 營 學 校 :

  1. 香 港 出 生 證 明 書

    1. 凡 於 一 九 八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以 前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的 兒 童 , 單 憑 出 生 證 明 書 已 足 以 證 明 持 有 人 具 有 進 入 該 類 學 校 就 讀 的 資 格 ;
    2. 凡 於 一 九 八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一 九 八 七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期 間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的 兒 童 , 其 出 生 證 明 書 的 第 12 欄 內 必 須 顯 示 其 香 港 本 土 人 士 身 份 「 經 已 確 定 」 ;
    3. 凡 於 一 九 八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辦 理 出 生 登 記 的 兒 童 , 其 出 生 證 明 書 的 第 12 或 11 欄 內 必 須 顯 示 其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的 身 份 「 經 已 確 定 」 ;
    4. 出 生 證 明 書 上 顯 示 其 香 港 本 土 人 士 身 份 或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 未 經 確 定 」 兒 童 須 持 有 香 港 居 留 許 可 證 - I.D.235B 或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並 蓋 有 以 下 (c) 點 中 其 中 一 種 簽 註 。
  2. 香 港 身 份 證

    在 一 九 八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或 以 後 發 出 , 而 在 第 六 行 並 無 "C" 字 標 記 ( 有 條 件 限 制 居 留 )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 如 證 上 "C" 字 標 記 , 則 持 有 人 必 須 持 有 蓋 有 以 下 (c) 點 其 中 一 種 簽 註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3. 旅 行 證 件

    蓋 有 下 列 任 何 一 種 簽 註 的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1. 「 批 准 逗 留 至 年 月 日 」 ( 顯 示 持 證 人 在 獲 取 錄 入 學 時 , 其 在 港 逗 留 日 期 仍 然 有 效 ) ;
    2. 「 獲 准 逗 留 期 限 延 至 年 月 日 」 ( 顯 示 持 證 人 在 獲 取 錄 入 學 時 , 其 在 港 逗 留 日 期 仍 然 有 效 ) ;
    3. 「 本 旅 行 證 件 持 有 人 有 香 港 入 境 權 。 ( 香 港 法 例 第 115 章 , 入 境 條 例 第 2AAA 條 。 ) 」 ;
    4. 「 持 證 人 在 年 月 日 抵 達 香 港 並 獲 准 無 條 件 入 境 。 」 ;
    5. 獲 准 無 條 件 在 港 居 留 ;
    6. 「 以 往 規 定 之 逗 留 條 件 現 告 撤 銷 。 」 ; 或
    7. 「 持 證 人 證 實 有 資 格 領 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