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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學 校 的 擴 音 系 統 發 出 噪 音 造 成 滋 擾 的 問 題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9 條(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提 問 者 : 陳 偉 業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關 於 學 校 的 擴 音 系 統 發 出 噪 音 對 鄰 近 居 民 造 成 滋 擾 問 題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就 學 校 的 擴 音 系 統 制 訂 最 高 許 可 音 量 水 平 , 以 及 就 此 進 行 定 期 測 試 ; 及

( 二 ) 有 否 計 劃 改 善 該 等 擴 音 系 統 , 以 防 止 噪 音 滋 擾 鄰 近 居 民 ?

答 覆 :

主 席 :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 當 時 的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司 根 據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 頒 布 了 一 項 技 術 備 忘 錄 , 訂 明 除 住 用 處 所 、 公 眾 地 方 或 建 築 地 盤 以 外 地 方 所 發 出 噪 音 的 最 高 許 可 水 平 。 此 等 水 平 會 因 應 有 關 地 方 的 所 在 地 和 發 出 噪 音 的 時 間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 學 校 擴 音 系 統 的 音 量 亦 屬 該 備 忘 錄 的 規 管 範 圍 。

機 電 工 程 署 負 責 為 所 有 官 立 學 校 安 裝 和 保 養 擴 音 系 統 , 並 會 確 保 學 校 遵 守 上 述 法 例 規 定 。 舉 例 來 說 , 該 署 會 在 適 當 的 位 置 安 裝 擴 音 器 , 並 告 知 學 校 有 關 的 最 高 許 可 音 量 水 平 。

目 前 , 當 局 並 沒 有 就 學 校 擴 音 系 統 的 音 量 進 行 定 期 測 試 。 不 過 , 環 境 保 護 署 如 接 獲 有 關 學 校 擴 音 系 統 發 出 噪 音 的 投 訴 , 便 會 進 行 調 查 。 該 署 若 發 現 有 關 學 校 並 無 遵 守 法 例 規 定 , 便 會 發 出 消 減 噪 音 通 知 書 , 要 求 學 校 作 出 改 善 。 假 如 學 校 沒 有 採 取 相 應 的 改 善 措 施 , 便 會 觸 犯 《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 。

為 了 進 一 步 減 低 學 校 擴 音 系 統 對 鄰 近 居 民 可 能 造 成 的 滋 擾 , 我 們 已 為 所 有 採 用 二 千 年 標 準 校 舍 設 計 的 學 校 提 供 導 管 , 以 便 把 擴 音 系 統 接 駁 到 課 室 。 學 校 安 裝 這 個 設 施 後 , 便 可 透 過 課 室 的 擴 音 系 統 , 向 學 生 作 出 公 布 。 現 有 的 資 助 學 校 及 官 立 學 校 亦 可 向 教 育 署 申 請 撥 款 , 以 便 安 裝 導 管 , 把 擴 音 系 統 接 駁 到 課 室 。 此 外 , 採 用 二 千 年 標 準 校 舍 設 計 的 學 校 已 改 為 在 校 內 不 同 位 置 安 裝 多 個 低 音 量 揚 聲 器 , 代 替 所 需 數 目 較 少 的 高 音 量 揚 聲 器 , 以 減 低 整 體 的 音 量 水 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