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問 者 : 劉 慧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 關 於 青 揚 英 文 小 學 暨 幼 稚 園 及 青 揚 ( 羅 福 ) 幼 稚 園 在 1997-98 學 年 多 收 學 費 一 事 , 當 局 是 否 已 就 檢 控 有 關 負 責 人 與 否 作 出 決 定 , 或 何 時 會 作 出 決 定 ; 若 決 定 不 檢 控 , 原 因 為 何 ; |
( 二 ) | 當 局 就 幼 稚 園 超 額 收 生 及 濫 收 費 用 等 行 為 建 議 修 訂 有 關 法 例 時 , 為 何 只 提 高 罰 款 , 而 不 加 長 監 禁 刑 期 ; 及 |
( 三 ) | 當 局 會 否 於 下 學 年 幼 稚 園 收 生 期 間 , 加 強 監 管 工 作 及 採 取 特 別 措 施 , 防 止 幼 稚 園 濫 收 學 費 及 超 額 收 生 , 並 幫 助 家 長 取 得 關 於 各 幼 稚 園 核 准 收 生 人 數 上 限 及 收 費 的 資 料 ?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 教 育 署 已 就 青 揚 英 文 小 學 暨 幼 稚 園 及 青 揚 ( 羅 福 ) 幼 稚 園 多 收 學 費 一 事 諮 詢 律 政 司 。 律 政 司 指 出 檢 控 觸 犯 《 教 育 條 例 》 的 違 規 行 為 須 按 照 《 裁 判 官 條 例 》 第 二 十 六 條 的 規 定 。 該 條 註 明 : 〝 凡 成 文 法 則 對 罪 行 ( 可 公 訴 罪 行 除 外 ) 並 無 規 定 作 出 申 訴 或 提 出 告 發 的 時 效 , 則 申 訴 或 告 發 須 分 別 於 其 所 涉 事 項 發 生 後 起 計 的 六 個 月 內 作 出 或 提 出 。 〞 由 於 教 育 條 例 並 無 另 行 規 定 提 出 告 發 的 時 限 , 若 要 檢 控 違 反 教 育 條 例 的 有 關 人 士 , 必 須 在 該 違 規 行 為 發 生 後 的 六 個 月 內 提 出 。 由 於 教 育 署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中 才 從 家 長 中 得 悉 該 兩 所 幼 稚 園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年 度 多 收 學 費 , 根 據 現 行 的 法 例 , 當 局 未 能 採 取 檢 控 行 動 。 教 育 署 會 積 極 考 慮 修 改 教 育 條 例 , 以 增 長 提 出 告 發 的 時 限 。 |
( 二 ) | 當 局 最 近 提 高 教 育 條 例 及 教 育 規 例 所 訂 的 罰 款 額 , 其 中 違 反 規 例 第 87 條 有 關 超 額 收 生 的 罰 款 由 5,000 元 提 高 至 250,000 元 及 違 反 第 61 條 有 關 濫 收 費 用 的 罰 款 由 5,000 元 提 高 至 50,000 元 , 對 幼 稚 園 辦 學 者 應 該 可 以 產 生 足 夠 的 阻 嚇 作 用 。 我 們 亦 已 檢 討 條 例 和 規 例 所 訂 的 監 禁 期 , 並 認 為 現 有 的 規 定 已 屬 恰 當 , 故 沒 有 提 出 修 訂 。 我 們 也 得 到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支 持 。 |
( 三 ) | 教 育 署 已 採 取 一 系 列 配 套 措 施 , 防 止 幼 稚 園 出 現 超 額 收 生 或 濫 收 費 用 的 情 況 , 及 幫 助 家 長 取 得 幼 稚 園 的 基 本 資 料 , 包 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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