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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對 超 額 收 生 及 濫 收 費 用 的 幼 稚 園 負 責 人 檢 控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十 四 條(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提 問 者 : 劉 慧 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關 於 青 揚 英 文 小 學 暨 幼 稚 園 及 青 揚 ( 羅 福 ) 幼 稚 園 在 1997-98 學 年 多 收 學 費 一 事 , 當 局 是 否 已 就 檢 控 有 關 負 責 人 與 否 作 出 決 定 , 或 何 時 會 作 出 決 定 ; 若 決 定 不 檢 控 , 原 因 為 何 ;

( 二 ) 當 局 就 幼 稚 園 超 額 收 生 及 濫 收 費 用 等 行 為 建 議 修 訂 有 關 法 例 時 , 為 何 只 提 高 罰 款 , 而 不 加 長 監 禁 刑 期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於 下 學 年 幼 稚 園 收 生 期 間 , 加 強 監 管 工 作 及 採 取 特 別 措 施 , 防 止 幼 稚 園 濫 收 學 費 及 超 額 收 生 , 並 幫 助 家 長 取 得 關 於 各 幼 稚 園 核 准 收 生 人 數 上 限 及 收 費 的 資 料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教 育 署 已 就 青 揚 英 文 小 學 暨 幼 稚 園 及 青 揚 ( 羅 福 ) 幼 稚 園 多 收 學 費 一 事 諮 詢 律 政 司 。 律 政 司 指 出 檢 控 觸 犯 《 教 育 條 例 》 的 違 規 行 為 須 按 照 《 裁 判 官 條 例 》 第 二 十 六 條 的 規 定 。 該 條 註 明 : 〝 凡 成 文 法 則 對 罪 行 ( 可 公 訴 罪 行 除 外 ) 並 無 規 定 作 出 申 訴 或 提 出 告 發 的 時 效 , 則 申 訴 或 告 發 須 分 別 於 其 所 涉 事 項 發 生 後 起 計 的 六 個 月 內 作 出 或 提 出 。 〞 由 於 教 育 條 例 並 無 另 行 規 定 提 出 告 發 的 時 限 , 若 要 檢 控 違 反 教 育 條 例 的 有 關 人 士 , 必 須 在 該 違 規 行 為 發 生 後 的 六 個 月 內 提 出 。 由 於 教 育 署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中 才 從 家 長 中 得 悉 該 兩 所 幼 稚 園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年 度 多 收 學 費 , 根 據 現 行 的 法 例 , 當 局 未 能 採 取 檢 控 行 動 。 教 育 署 會 積 極 考 慮 修 改 教 育 條 例 , 以 增 長 提 出 告 發 的 時 限 。

就 家 長 追 討 一 九 九 七 至 九 八 學 年 多 繳 交 的 學 費 一 事 ,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已 與 上 述 幼 稚 園 的 校 監 聯 絡 , 進 行 調 停 。 教 育 署 會 與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保 持 緊 密 聯 絡 與 合 作 , 提 供 所 需 的 資 料 ; 教 育 署 並 會 密 切 留 意 事 態 的 發 展 。

有 關 幼 稚 園 本 學 年 已 沒 有 違 規 濫 收 學 費 。 但 為 了 防 止 再 出 現 類 似 違 規 行 為 , 教 育 署 會 繼 續 嚴 密 監 管 它 們 的 運 作 ; 該 署 的 九 龍 城 分 區 辦 事 處 會 加 強 至 每 季 到 該 兩 所 幼 稚 園 巡 查 視 學 , 如 有 需 要 , 教 育 署 的 核 數 組 亦 會 派 員 檢 視 學 校 的 會 計 賬 目 。

   
( 二 )

當 局 最 近 提 高 教 育 條 例 及 教 育 規 例 所 訂 的 罰 款 額 , 其 中 違 反 規 例 第 87 條 有 關 超 額 收 生 的 罰 款 由 5,000 元 提 高 至 250,000 元 及 違 反 第 61 條 有 關 濫 收 費 用 的 罰 款 由 5,000 元 提 高 至 50,000 元 , 對 幼 稚 園 辦 學 者 應 該 可 以 產 生 足 夠 的 阻 嚇 作 用 。 我 們 亦 已 檢 討 條 例 和 規 例 所 訂 的 監 禁 期 , 並 認 為 現 有 的 規 定 已 屬 恰 當 , 故 沒 有 提 出 修 訂 。 我 們 也 得 到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支 持 。

   
( 三 )

教 育 署 已 採 取 一 系 列 配 套 措 施 , 防 止 幼 稚 園 出 現 超 額 收 生 或 濫 收 費 用 的 情 況 , 及 幫 助 家 長 取 得 幼 稚 園 的 基 本 資 料 , 包 括 :

  1. 繼 續 與 家 庭 及 學 校 合 作 事 宜 委 員 會 聯 合 出 版 幼 稚 園 概 覽 , 供 家 長 參 考 。 將 於 今 年 稍 後 編 制 的 二 零 零 零 至 零 一 學 年 的 概 覽 , 將 會 包 括 幼 稚 園 的 容 額 、 學 費 及 其 他 收 費 的 資 料 。
  2. 於 本 年 四 月 向 幼 稚 園 校 監 發 出 通 告 。 除 了 再 提 醒 幼 稚 園 收 取 學 費 、 註 冊 費 或 入 學 考 試 費 時 必 須 遵 守 的 規 定 外 , 更 要 求 幼 稚 園 在 學 校 單 張 或 入 學 申 請 表 格 內 向 家 長 提 供 基 本 資 料 , 包 括 學 校 註 冊 、 容 額 、 預 計 收 錄 人 數 、 學 費 、 其 他 收 費 等 各 項 資 料 , 以 加 強 幼 稚 園 的 透 明 度 。
  3. 於 本 年 五 月 成 立 中 央 監 察 小 組 , 專 責 統 籌 及 處 理 學 校 違 規 事 宜 。
  4. 於 二 零 零 零 至 零 一 新 學 期 開 始 時 , 派 員 前 往 有 超 收 學 生 紀 錄 的 幼 稚 園 點 核 學 生 人 數 。
  5. 在 視 察 有 濫 收 費 用 紀 錄 的 幼 稚 園 時 , 深 入 檢 視 有 關 學 費 及 其 他 收 費 的 資 料 , 如 通 告 、 學 費 收 據 等 。
政 府 相 信 上 述 的 預 防 及 監 察 措 施 , 再 配 合 剛 增 加 的 罰 則 , 應 足 以 產 生 阻 嚇 作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