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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辦 學 團 體 委 聘 校 董 、 校 監 及 校 長 的 程 序 的 監 管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十 七 條(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提 問 者 : 劉 慧 卿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據 報 , 香 港 佛 教 聯 合 會 的 一 名 前 總 幹 事 曾 致 函 政 府 當 局 作 出 投 訴 , 指 該 會 在 甄 選 所 辦 學 校 的 校 董 、 校 監 及 校 長 時 有 欠 公 允 , 以 及 獲 委 聘 的 校 董 及 校 監 並 無 履 行 監 管 有 關 學 校 的 職 責 。 關 於 辦 學 團 體 委 聘 校 董 、 校 監 及 校 長 的 事 宜 ,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有 否 就 上 述 投 訴 進 行 調 查 ; 若 有 , 結 果 為 何 ; 如 證 明 投 訴 屬 實 , 將 採 取 何 種 跟 進 行 動 ; 及

( 二 ) 有 何 機 制 監 管 辦 學 團 體 委 聘 校 董 、 校 監 及 校 長 的 程 序 , 以 及 有 何 計 劃 防 止 辦 學 團 體 在 處 理 該 等 委 聘 事 宜 時 處 事 不 公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目 前 , 校 監 、 校 董 和 校 長 的 委 任 , 均 受 《 教 育 條 例 》 ( 第 279 章 ) 的 規 管 。 該 條 例 規 定 , 所 有 校 董 均 須 向 教 育 署 署 長 申 請 註 冊 , 而 校 監 和 校 長 的 委 任 , 也 須 由 教 育 署 署 長 批 准 ( 註 ) 。 教 育 署 署 長 可 基 於 若 干 理 由 ( 例 如 認 為 申 請 人 並 非 擔 任 有 關 工 作 的 適 合 及 適 當 人 選 ) , 拒 絕 為 校 董 註 冊 / 批 准 校 監 或 校 長 的 委 任 。 教 育 署 署 長 亦 可 基 於 各 種 原 因 , 例 如 有 關 人 士 執 行 職 務 的 表 現 未 如 理 想 , 取 消 校 董 的 註 冊 或 撤 回 對 某 人 出 任 校 監 / 校 長 的 批 准 。

此 外 , 資 助 學 校 的 校 董 會 也 須 遵 照 《 資 助 則 例 》 有 關 條 文 的 規 定 委 任 校 長 , 例 如 有 關 人 選 必 須 具 備 相 關 資 歷 和 所 需 經 驗 。

由 於 愈 來 愈 多 的 責 任 轉 交 給 學 校 , 因 此 我 們 有 需 要 增 加 校 董 會 在 決 策 ( 包 括 委 任 事 宜 ) 和 運 用 公 帑 方 面 的 透 明 度 和 問 責 性 。 為 此 , 我 們 正 制 定 一 套 學 校 管 理 架 構 , 加 強 校 董 會 的 代 表 性 。 讓 家 長 及 教 師 代 表 和 獨 立 人 士 加 入 , 這 樣 可 使 學 校 各 主 要 伙 伴 能 夠 進 一 步 參 與 學 校 的 決 策 機 制 。 在 上 述 架 構 下 , 我 們 亦 建 議 由 辦 學 團 體 和 校 董 會 成 員 組 成 獨 立 遴 選 委 員 會 , 負 責 甄 選 校 長 。 在 擬 議 架 構 下 , 校 董 會 會 更 具 透 明 度 和 問 責 性 , 校 董 的 表 現 不 但 有 更 嚴 密 的 監 察 , 亦 可 確 保 委 任 事 宜 得 以 公 正 地 進 行 。 我 們 會 在 本 年 稍 後 時 間 修 訂 《 教 育 條 例 》 , 使 有 關 學 校 管 理 架 構 有 法 律 依 據 。

為 了 更 有 效 地 支 援 校 董 和 校 長 履 行 職 務 , 教 育 署 將 於 二 零 零 一 至 零 二 學 年 印 發 《 校 長 選 拔 及 專 業 發 展 手 冊 》 和 《 校 董 手 冊 》 , 就 甄 選 校 董 和 校 長 以 及 其 他 事 宜 , 為 各 辦 學 團 體 及 校 董 會 提 供 參 考 指 引 。

至 於 有 關 甄 選 校 董 、 校 監 及 校 長 的 程 序 有 欠 公 允 的 投 訴 , 教 育 署 會 進 行 適 當 的 調 查 工 作 。 如 證 明 投 訴 屬 實 , 該 署 會 考 慮 採 取 必 要 的 跟 進 行 動 , 例 如 根 據 《 教 育 條 例 》 的 規 定 , 取 消 有 關 校 董 的 註 冊 或 撤 回 委 任 校 監 / 校 長 的 批 准 , 以 糾 正 有 關 情 況 。 不 過 , 當 局 不 宜 就 個 別 個 案 作 出 評 論 。

根 據 《 教 育 條 例 》 , 校 董 會 須 推 薦 一 名 校 監 和 校 長 , 由 教 育 署 署 長 考 慮 是 否 批 准 其 委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