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問 題 第 8 條(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提 問 者 : 鄭 家 富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關 於 僱 主 拖 欠 僱 員 薪 金 事 宜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 過 去 3 年 , 勞 工 處 共 接 獲 多 少 宗 此 類 個 案 ( 僱 主 無 力 償 債 的 個 案 除 外 ) , 而 該 等 個 案 所 涉 及 的 僱 員 人 數 為 何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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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上 述 ( 一 ) 項 的 該 等 個 案 中 , 僱 主 被 勞 資 審 裁 處 裁 定 確 實 拖 欠 僱 員 薪 金 的 個 案 數 目 ; 有 關 僱 主 遵 從 和 沒 有 遵 從 勞 資 審 裁 處 就 其 拖 欠 薪 金 所 作 命 令 的 個 案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以 及 當 局 成 功 檢 控 不 遵 從 有 關 命 令 的 僱 主 的 個 案 數 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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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覆 :
主 席 :
( 一 ) | 在 過 去 3 年 , 勞 工 處 共 處 理 20 555 宗 有 關 「 不 支 付 工 資 」 的 申 索 個 案 。 該 處 並 沒 有 備 存 個 案 涉 及 的 僱 員 人 數 的 數 字 。
這 個 統 計 數 字 已 包 括 了 所 有 在 僱 員 提 出 投 訴 時 指 稱 僱 主 沒 有 按 法 例 規 定 支 付 薪 金 的 個 案 。 該 處 並 沒 有 就 僱 主 不 支 付 薪 金 的 原 因 , 如 僱 主 無 力 償 債 或 故 意 拖 欠 薪 金 等 , 再 進 行 統 計 細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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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在 過 去 三 年 , 勞 資 審 裁 處 處 理 了 共 13 855 宗 有 關 申 索 欠 薪 的 個 案 。 由 於 審 裁 處 並 沒 有 追 查 和 統 計 裁 定 的 結 果 , 因 此 並 沒 有 僱 主 被 審 裁 處 裁 定 確 實 拖 欠 僱 員 薪 金 的 個 案 數 目 。
但 根 據 勞 資 審 裁 處 條 例 的 規 定 , 勞 資 審 裁 處 最 後 裁 斷 或 最 後 命 令 , 於 區 域 法 院 登 記 後 , 可 作 為 區 域 法 院 的 判 决 而 予 以 強 制 執 行 。
根 據 《 區 域 法 院 條 例 》 及 《 區 域 法 院 規 則 》 , 區 域 法 院 可 發 出 多 種 命 令 , 包 括 扣 押 債 務 人 的 財 產 , 命 令 債 務 人 的 銀 行 把 債 務 人 的 存 款 支 付 給 債 權 人 , 對 債 務 人 的 土 地 或 土 地 權 益 施 加 押 記 , 限 制 債 務 人 離 開 香 港 等 等 , 以 有 效 執 行 勞 資 審 裁 處 的 裁 斷 或 命 令 。
據 司 法 機 構 的 資 料 顯 示 , 在 過 去 3 年 , 區 域 法 院 共 發 出 805 個 與 強 制 執 行 勞 資 審 裁 處 裁 斷 或 命 令 有 關 的 命 令 。 由 於 司 法 機 構 並 沒 有 就 所 涉 的 申 索 分 類 , 因 此 並 沒 有 區 域 法 院 為 強 制 執 行 勞 資 審 裁 處 支 付 欠 薪 的 裁 斷 或 命 令 而 發 出 的 命 令 的 數 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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