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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僱 主 剝 削 外 來 家 庭 傭 工 的 法 定 薪 酬 和 福 利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八 條(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提 問 者 : 李 鳳 英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據 報 , 一 項 調 查 的 結 果 發 現 , 有 職 業 介 紹 所 教 唆 及 協 助 僱 主 剝 削 外 來 家 庭 傭 工 (" 外 傭 ") 的 法 定 薪 酬 及 福 利 , 尤 以 印 尼 籍 傭 工 所 獲 待 遇 最 差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由 2000 年 1 月 至 今 年 5 月 , 勞 工 處 共 接 獲 多 少 宗 涉 及 外 傭 遭 剝 削 薪 酬 或 福 利 的 投 訴 , 並 按 他 們 的 國 籍 、 遭 扣 減 的 薪 酬 金 額 、 法 定 假 日 日 數 及 其 他 福 利 等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二 ) 同 一 期 間 已 完 成 處 理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 該 等 個 案 所 涉 及 的 僱 主 數 目 , 投 訴 得 直 的 外 傭 數 目 , 以 及 涉 及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有 否 受 到 懲 處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有 關 部 門 將 採 取 哪 些 措 施 , 確 保 外 傭 獲 得 法 定 勞 工 權 益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 ( 二 )

由 2000 年 1 月 至 本 年 5 月 , 勞 工 處 共 接 獲 3210 宗 涉 及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申 索 聲 請 。 同 期 已 處 理 的 個 案 共 3112 宗 。 勞 工 處 並 無 按 國 籍 、 申 索 金 額 等 備 存 個 案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

勞 工 處 就 該 3112 宗 已 完 成 調 解 的 申 索 聲 請 進 行 按 成 因 分 類 如 下 :

- 解 僱 / 終 止 合 約 2449 宗
- 欠 薪 243 宗
- 裁 員 74 宗
- 短 付 工 資 74 宗
- 不 支 付 或 短 付 假 日 / 年 假 / 休 息 日 的 工 資 或 疾 病 津 貼 57 宗
- 其 他 項 目 215 宗

上 述 已 完 成 調 解 的 申 索 聲 請 中 , 共 1974 宗 已 獲 解 決 。 其 餘 未 能 解 決 的 申 索 聲 請 , 則 須 按 申 索 金 額 , 轉 介 到 勞 資 審 裁 處 或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仲 裁 。

《 僱 傭 條 例 》 規 定 , 僱 主 如 故 意 及 / 或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欠 薪 、 短 付 工 資 或 其 他 僱 員 福 利 , 即 屬 犯 罪 。 勞 工 處 在 處 理 申 索 聲 請 時 , 會 考 慮 有 關 個 案 是 否 涉 及 違 反 《 僱 傭 條 例 》 或 其 他 有 關 的 勞 工 法 例 , 如 有 足 夠 證 據 , 會 向 違 例 的 僱 主 提 出 檢 控 。 2000 年 1 月 至 本 年 5 月 期 間 , 勞 工 處 曾 向 3 名 涉 嫌 違 反 《 僱 傭 條 例 》 的 外 傭 僱 主 提 出 檢 控 : 一 名 僱 主 因 拖 欠 薪 金 及 年 假 薪 酬 被 法 庭 定 罪 , 並 罰 款 8000 元 ; 一 名 僱 主 由 於 有 關 外 傭 放 棄 出 任 控 方 證 人 而 獲 不 提 證 供 檢 控 ; 一 名 僱 主 獲 法 庭 接 納 答 辯 理 由 而 未 被 定 罪 。 至 於 其 他 申 索 聲 請 , 由 於 沒 有 外 傭 願 意 出 任 控 方 證 人 , 或 經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後 認 為 有 關 僱 主 可 有 合 理 辯 解 , 勞 工 處 並 沒 有 提 出 檢 控 。

另 外 , 勞 工 處 於 2000 年 1 月 至 本 年 5 月 期 間 共 接 獲 5 名 外 傭 投 訴 , 指 5 所 職 業 介 紹 所 濫 收 佣 金 、 教 唆 僱 主 短 付 工 資 或 收 取 費 用 高 於 法 定 水 平 。 勞 工 處 已 完 成 對 上 述 5 宗 投 訴 的 調 查 。 經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後 , 勞 工 處 認 為 其 中 3 宗 沒 有 證 據 足 以 證 明 有 關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濫 收 佣 金 及 教 唆 僱 主 短 付 工 資 , 因 此 並 沒 有 對 有 關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進 行 懲 處 ; 另 外 2 宗 涉 及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涉 嫌 向 外 傭 收 取 費 用 高 於 法 定 水 平 而 被 檢 控 , 最 後 被 定 罪 及 分 別 罰 款 5000 元 及 30000 元 。 勞 工 處 處 長 已 行 使 《 僱 傭 條 例 》 第 53(1)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 撤 銷 有 關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牌 照 。
   
( 三 )

現 時 , 外 傭 與 本 地 僱 員 同 樣 享 有 《 僱 傭 條 例 》 及 其 他 勞 工 法 例 下 的 僱 員 權 益 , 其 中 , 《 僱 傭 條 例 》 第 XII 部 及 《 職 業 介 紹 所 規 例 》 亦 對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經 營 手 法 作 出 規 定 , 保 障 外 傭 及 本 地 僱 員 免 被 濫 收 費 用 。 另 外 , 外 傭 更 享 有 於 標 準 僱 傭 合 約 下 的 權 益 。

勞 工 處 已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以 確 保 外 傭 獲 得 法 定 勞 工 權 益 :

  1. 設 有 諮 詢 服 務 , 幫 助 外 傭 了 解 他 們 的 各 項 權 益 , 並 為 遇 到 勞 資 糾 紛 的 外 傭 提 供 調 解 服 務 。 如 調 解 無 效 , 勞 工 處 亦 會 把 個 案 交 由 勞 資 審 裁 處 或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仲 裁 。 如 有 證 據 , 勞 工 處 會 對 違 例 的 僱 主 提 出 檢 控 。

  2. 勞 工 督 察 在 巡 查 工 作 地 點 期 間 , 如 發 現 外 傭 從 事 非 家 務 性 質 的 工 作 , 會 即 時 轉 介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理 , 以 打 擊 僱 主 透 過 調 派 外 傭 從 事 非 家 務 性 質 的 工 作 , 剝 削 外 傭 。

  3. 經 常 巡 查 職 業 介 紹 所 , 以 確 保 職 業 介 紹 所 以 合 法 的 手 法 經 營 , 並 在 有 職 業 介 紹 所 涉 嫌 違 反 有 關 規 定 時 , 即 時 進 行 調 查 , 如 有 足 夠 證 據 則 提 出 檢 控 , 勞 工 處 處 長 亦 會 行 使 權 力 , 撤 銷 或 拒 絕 續 發 有 關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牌 照 。

  4. 透 過 不 同 宣 傳 方 法 向 外 傭 介 紹 他 們 根 據 勞 工 法 例 及 僱 傭 合 約 的 各 種 權 益 , 包 括 以 5 種 不 同 語 言 ( 中 文 、 英 文 、 菲 律 賓 文 、 泰 文 、 及 印 尼 文 ) 為 外 傭 印 備 《 僱 用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實 用 指 南 》 。 該 指 南 除 擺 放 在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各 分 區 辦 事 處 、 民 政 事 務 處 各 諮 詢 中 心 、 有 關 領 事 館 、 僱 主 團 體 及 工 會 供 索 閱 外 , 亦 會 在 外 傭 申 領 香 港 身 份 證 時 ,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人 員 主 動 派 發 。

  5. 與 有 關 領 事 館 、 僱 主 團 體 及 工 會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 為 外 傭 、 職 業 介 紹 所 及 僱 主 舉 辦 有 關 勞 工 法 例 的 講 座 , 並 透 過 工 會 鼓 勵 外 傭 就 僱 主 或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違 法 行 為 , 儘 早 向 勞 工 處 舉 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