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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自 修 生 報 考 理 工 及 電 腦 科 目 事 宜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十 九 條(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提 問 者 : 單 仲 偕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當 局 規 定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考 生 須 曾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份 應 考 某 些 理 工 及 電 腦 科 目 , 才 可 以 自 修 生 身 份 再 次 報 考 該 等 科 目 ; 同 時 , 當 局 正 逐 步 以 教 師 評 審 取 代 實 驗 考 試 , 作 為 該 等 科 目 的 實 驗 卷 別 的 評 分 方 式 ; 擬 報 考 完 全 取 消 實 驗 考 試 的 科 目 的 自 修 生 , 須 曾 在 往 屆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份 取 得 教 師 評 審 成 績 , 以 作 為 他 們 在 應 屆 考 試 中 有 關 實 驗 卷 別 的 成 績 。 就 自 修 生 報 考 理 工 及 電 腦 科 目 事 宜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何 理 據 規 定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考 生 須 曾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份 應 考 某 些 科 目 , 才 可 以 自 修 生 身 份 再 次 報 考 該 等 科 目 ;

( 二 ) 為 何 不 保 留 實 驗 考 試 作 為 評 分 方 式 之 一 , 使 從 未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份 應 考 該 等 科 目 的 自 修 生 亦 可 報 考 該 等 科 目 ; 及

( 三 ) 會 否 考 慮 恢 復 「 電 腦 應 用 科 」 的 實 驗 考 試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答 覆 :

主 席 :

( 一 )

根 據 考 試 局 的 現 行 規 定 , 自 修 生 報 考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實 驗 科 目 , 須 證 明 曾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份 應 考 實 驗 考 試 , 方 可 以 自 修 生 身 份 重 複 報 考 該 等 實 驗 科 目 。 此 一 規 定 旨 在 確 保 考 生 對 儀 器 的 安 全 操 作 有 充 分 的 認 識 , 避 免 出 現 意 外 。 另 外 , 此 項 安 排 可 以 鼓 勵 考 生 透 過 親 身 進 行 實 驗 , 充 分 掌 握 有 關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

至 於 一 些 引 入 教 師 評 審 取 代 實 驗 考 試 的 科 目 , 如 理 工 和 電 腦 科 目 , 自 修 生 如 從 未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份 應 考 , 則 沒 有 校 內 教 師 評 核 的 積 分 。 考 試 局 因 而 未 能 全 面 評 估 學 生 在 技 術 應 用 方 面 的 表 現 。 故 此 , 考 試 局 規 定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考 生 須 曾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份 應 考 某 些 科 目 , 才 可 以 自 修 生 身 份 再 次 報 考 該 等 科 目 , 而 自 修 生 可 以 重 用 前 兩 屆 考 試 校 內 教 師 評 核 的 積 分 。

   
( 二 )

目 前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多 個 科 目 的 實 驗 考 試 已 逐 步 取 消 , 改 用 教 師 評 審 制 , 由 教 師 評 核 其 學 生 在 指 定 項 目 的 表 現 , 例 如 生 物 、 化 學 科 的 實 驗 能 力 , 工 程 科 學 及 通 識 教 育 的 專 題 作 業 等 。 理 工 科 中 的 實 驗 考 試 卷 別 也 逐 步 以 教 師 評 審 制 取 代 。 這 種 評 審 制 度 具 有 多 項 優 點 , 例 如 :

  1. 評 核 學 生 學 習 、 成 長 的 過 程 , 任 教 的 教 師 堪 稱 最 佳 人 選 。

  2. 學 生 多 方 面 的 能 力 , 以 至 學 習 、 成 長 的 過 程 均 獲 重 視 , 考 試 的 效 度 得 以 提 高 , 也 可 以 更 進 一 步 配 合 教 學 課 程 , 鼓 勵 學 生 親 自 參 與 研 究 探 討 。

  3. 教 師 可 就 學 生 能 否 自 發 研 究 及 承 擔 本 身 工 作 所 需 的 組 織 能 力 , 加 以 評 核 。 除 對 學 生 的 學 習 結 果 加 以 評 核 外 , 教 師 還 可 加 強 評 核 學 生 在 學 習 過 程 中 的 表 現 。

  4. 教 師 在 教 學 過 程 中 評 核 其 學 生 在 公 開 試 未 獲 評 核 的 能 力 , 評 核 結 果 經 過 調 整 後 , 納 入 學 生 公 開 試 成 績 之 內 。 此 舉 有 助 彌 補 公 開 考 試 以 筆 試 為 主 的 不 足 , 減 輕 「 一 試 定 生 死 」 的 效 應 。
教 師 評 審 制 自 一 九 七 八 年 推 行 以 來 , 反 應 良 好 。 考 試 局 亦 邀 請 校 外 人 士 參 與 評 核 , 及 抽 查 學 生 作 業 , 以 確 保 教 師 評 審 的 水 平 與 質 素 。 一 九 八 零 年 , 中 學 會 考 的 理 工 科 目 , 如 金 工 、 設 計 與 科 技 、 電 子 與 電 學 , 均 已 引 入 教 師 評 審 制 。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理 工 科 目 則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後 , 陸 續 以 教 師 評 審 制 取 代 原 有 的 實 驗 考 試 。

在 引 入 教 師 評 審 制 後 , 部 份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科 目 , 如 化 學 和 生 物 科 的 實 驗 考 試 仍 予 保 留 , 自 修 生 亦 可 報 考 , 但 學 校 考 生 已 轉 用 教 師 評 審 制 。 可 是 , 某 些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科 目 , 如 理 工 和 電 腦 科 目 的 實 驗 考 試 則 予 取 消 , 原 因 是 實 驗 考 試 時 間 太 短 及 技 術 要 求 比 較 複 雜 , 單 一 的 實 驗 考 試 已 沒 法 全 面 評 估 考 生 在 技 術 應 用 方 面 的 表 現 。 因 此 , 考 試 局 決 定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起 , 陸 續 以 教 師 評 審 制 全 面 取 代 理 工 和 電 腦 科 目 的 實 驗 考 試 。
   
( 三 )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 電 腦 應 用 科 」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設 立 。 原 先 , 「 電 腦 應 用 科 」 是 設 有 實 驗 考 試 , 但 近 年 來 , 電 腦 硬 件 和 軟 件 種 類 繁 多 , 日 新 月 異 , 而 考 核 範 圍 須 於 兩 年 前 訂 定 , 實 難 要 求 以 統 一 的 電 腦 硬 件 和 軟 件 進 行 實 驗 考 核 。 因 此 考 試 局 決 定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引 入 教 師 評 審 制 以 取 代 軟 件 應 用 的 實 驗 考 試 。 「 電 腦 應 用 科 」 的 教 師 評 審 制 實 施 後 , 教 師 與 學 生 均 表 歡 迎 , 認 為 考 核 更 具 彈 性 , 充 份 發 揮 「 教 與 學 」 的 功 能 。

因 此 , 考 試 局 現 時 無 意 恢 復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 電 腦 應 用 科 」 的 實 驗 考 試 , 並 將 繼 續 推 行 教 師 評 審 制 , 而 自 修 生 於 今 年 開 始 , 可 以 重 用 前 兩 屆 考 試 校 內 評 核 的 積 分 報 考 「 電 腦 應 用 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