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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 文 憑 教 師 轉 任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的 事 宜

立 法 會 問 題 第 十 九 條 (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零 年 五 月 十 日



提 問 者 : 張 文 光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關 於 文 憑 教 師 轉 任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事 宜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為 何 規 定 在 每 所 官 立 小 學 , 屬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職 系 的 主 任 級 教 師 職 位 數 目 , 不 得 超 逾 該 學 校 的 主 任 級 教 師 職 位 總 數 的 35% ; 為 何 資 助 小 學 無 須 遵 守 該 規 定 ; 有 否 評 估 , 由 於 設 有 限 額 的 主 任 級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全 部 已 被 填 補 , 文 憑 教 師 的 進 修 意 欲 會 否 因 而 減 低 ; 若 評 估 為 不 會 , 理 據 為 何 ;
( 二 ) 下 一 學 年 在 官 立 小 學 內 , 各 級 現 職 文 憑 教 師 轉 任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的 人 數 , 尚 待 填 補 的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職 系 的 職 位 數 目 , 以 及 合 資 格 但 不 會 獲 准 轉 任 為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的 現 職 文 憑 教 師 人 數 分 別 為 何 ; 及
( 三 ) 就 每 所 小 學 的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數 目 不 可 超 過 該 小 學 教 學 人 員 編 制 數 目 35% 的 規 定 ,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放 寬 ?

答 覆 :

主 席 :

香 港 考 試 局 的 調 查 顯 示 , 就 二 零 零 零 年 四 月 三 日 舉 行 的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英 語 運 用 科 考 試 作 出 的 投 訴 , 主 要 關 乎 兩 個 問 題 。 第 一 是 在 聆 聽 測 驗 進 行 期 間 , 屯 門 和 元 朗 區 的 電 力 供 應 曾 經 停 頓 , 令 播 放 測 驗 內 容 的 電 台 廣 播 中 斷 了 大 約 兩 秒 。 另 一 個 問 題 是 測 驗 內 容 其 中 一 段 錄 音 有 嘶 嘶 聲 的 背 景 雜 音 , 持 續 約 三 分 鐘 。 該 段 錄 音 節 錄 自 一 個 現 場 電 台 節 目 , 選 取 原 因 是 令 測 驗 內 容 更 接 近 實 際 生 活 。

現 就 問 題 所 述 各 點 作 覆 如 下 ︰

( 一 )

政 府 為 了 加 快 提 高 小 學 教 師 的 質 素 , 在 1999 年 決 定 , 把 原 定 在 2007/08 學 年 令 官 立 及 津 貼 小 學 學 位 教 席 佔 全 部 小 學 教 席 35% 的 目 標 , 提 前 在 2001/02 學 年 實 現 。 政 府 在 1998/99 學 年 為 官 立 及 津 貼 小 學 提 供 了 1,380 個 學 位 教 席 , 並 在 1999/2000 到 2001/02 學 年 , 每 年 提 供 1,640 個 小 學 學 位 教 席 。 小 學 學 位 教 席 佔 官 立 及 津 貼 小 學 全 部 教 席 的 比 例 , 將 由 1999/2000 約 20% 逐 步 提 升 到 2001/02 學 年 的 35% 。

關 於 現 職 文 憑 教 師 改 編 入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職 系 事 宜 , 教 育 署 經 諮 詢 各 有 關 團 體 後 , 按 照 教 統 會 第 五 號 報 告 書 的 建 議 , 採 用 由 上 而 下 的 方 法 改 編 職 位 , 即 文 憑 教 師 職 系 較 高 職 級 會 優 先 獲 改 編 為 小 學 學 位 教 席 。

由 於 官 立 學 校 教 師 的 晉 升 需 要 考 慮 整 體 官 校 的 編 制 , 故 有 需 要 編 定 一 個 適 合 的 員 工 結 構 。 當 局 在 諮 詢 官 立 小 學 校 長 協 會 及 政 府 教 育 人 員 職 工 會 並 獲 得 他 們 支 持 後 , 決 定 把 所 有 校 長 和 副 校 長 職 位 及 約 35% 主 任 級 教 師 職 位 改 編 為 學 位 教 席 , 而 餘 下 的 學 位 教 席 則 撥 作 為 助 理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 按 這 原 則 , 個 別 官 立 小 學 可 因 應 各 自 的 實 際 情 況 作 出 合 適 安 排 。

至 於 資 助 小 學 方 面 , 教 育 署 經 諮 詢 各 有 關 團 體 後 , 認 為 應 採 用 較 靈 活 的 辦 法 。 個 別 資 助 小 學 把 校 長 及 副 校 長 職 位 改 編 為 學 位 職 位 後 , 可 按 實 際 需 求 和 情 況 , 經 諮 詢 校 內 教 學 人 員 後 , 擬 定 校 本 的 職 系 結 構 , 但 須 符 合 全 校 所 有 教 師 ( 包 括 校 長 及 副 校 長 ) 不 多 於 35% 為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的 原 則 。

以 上 安 排 均 經 過 與 有 關 團 體 諮 詢 , 因 此 當 局 認 為 不 會 影 响 文 憑 教 師 的 進 修 意 欲 。

   
( 二 )

估 計 在 2000/01 及 2001/02 學 年 , (4) 官 立 小 學 文 憑 教 師 職 系 教 席 改 編 為 小 學 學 位 教 席 的 數 字 如 下 :-

  2000/01 2001/02
助 理 教 席 6 --
文 憑 教 師 115 120

估 計 目 前 在 官 立 小 學 中 , 約 350 名 文 憑 教 師 職 系 教 師 擁 有 大 學 學 位 。
   
( 三 )

政 府 暫 時 未 有 計 劃 把 官 立 及 津 貼 小 學 學 位 教 席 佔 所 有 教 席 的 比 例 增 加 超 過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