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問 題 第 九 條 ( 書 面 答 覆 )
會 議 日 期 : 二 零 零 二 年 二 月 六 日
提 問 者 : 陳 國 強 議 員
作 答 者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問 題 :
根 據 《 僱 用 青 年 ( 工 業 ) 規 例 》 ( 第 57 章 , 附 屬 法 例 ) , 僱 主 在 任 何 工 業 經 營 內 僱 用 15 至 17 歲 青 年 , 須 符 合 以 下 規 定 : 該 等 青 年 的 每 天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8 小 時 、 不 可 在 晚 上 7 時 後 工 作 , 以 及 在 連 續 工 作 超 過 5小 時 後 須 有 不 少 於 半 小 時 的 用 膳 或 休 息 時 間 。 鑒 於 工 業 經 營 的 定 義 包 括 "準 備 食 物 以 供 在 準 備 食 物 的 處 所 消 耗 及 售 賣 ", 快 餐 店 屬 該 規 例 的 規 管 範 圍 。 然 而 , 據 悉 有 跨 國 快 餐 店 集 團 僱 用 未 滿 18 歲 的 青 年 輪 班 在 快 餐 店 工 作 直 至 深 夜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勞 工 處 :
( 一 ) |
去 年 就 執 行 上 述 規 例 巡 查 工 作 場 所 的 次 數 , 並 按 工 作 場 所 的 類 別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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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過 去 兩 年 有 否 發 現 僱 主 違 反 上 述 的 規 定 ; 若 有 , 違 反 每 項 規 定 的 個 案 數 目 及 詳 情 為 何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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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就 聘 用 未 滿 18 歲 的 青 年 晚 上 在 快 餐 店 工 作 的 問 題 , 曾 採 取 甚 麼 針 對 性 行 動 ?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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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 僱 用 青 年 ( 工 業 ) 規 例 》 監 管 受 僱 在 工 業 經 營 內 工 作 而 未 滿 18歲 的 青 年 , 惟 規 例 的 第 三 條 訂 明 這 規 例 並 不 適 用 於 準 備 食 品 以 供 即 塲食 用 及 售 賣 的 塲所 。 因 此 , 在 快 餐 店 工 作 的 青 年 並 不 受 這 規 例 監 管 。 雖 然 如 此 , 《 工 廠 及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 及 《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 已 規 定 僱 主 有 一 般 性 的 責 任 確 保 其 僱 員 , 包 括 未 滿 18歲 的 僱 員 , 在 安 全 及 健 康 的 環 境 工 作 。 勞 工 處 職 業 安 全 主 任 經 常 巡 視 工 作 場 所 , 包 括 食 肆 及 快 餐 店 , 以 確 保 僱 員 的 職 業 安 全 得 到 保 障 。 至 於 就 執 行 《 僱 用 青 年 ( 工 業 ) 規 例 》 的 巡 查 次 數 , 在 2001年 , 該 處 的 勞 工 督 察 共 進 行 了 30 232次 巡 查 , 分 別 視 察 了 16 528間 製 造 業 的 工 廠 ( 例 如 製 衣 廠 、 半 導 體 電 子 廠 ) 及 13 704間 服 務 業 的 工 作 場 所 ( 例 如 汽 車 維 修 公 司 、 相 片 沖 曬 店 ) 。 勞 工 處 只 有 製 造 業 及 服 務 業 的 一 般 性 統 計 數 字 , 並 沒 有 就 個 別 行 業 的 巡 查 數 字 作 詳 細 分 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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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
在 2000年 及 2001年 , 勞 工 督 察 共 發 現 14宗 違 反 《 僱 用 青 年 (工 業 )規 例 》 的 個 案 。 勞 工 處 已 成 功 票 控 所 有 違 例 的 僱 主 。 這 些 個 案 包 括 違 反 青 年 不 可 超 時 工 作 ( 8票 ) 及 不 可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 6票 ) 的 規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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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如 上 所 述 , 《 僱 用 青 年 ( 工 業 ) 規 例 》 並 不 適 用 於 受 僱 在 快 餐 店 工 作 的 15歲 至 18歲 以 下 青 年 。 另 外 , 《 僱 用 兒 童 規 例 》 則 規 定 未 滿 15歲 的 兒 童 不 可 受 僱 於 工 業 經 營 的 塲所 工 作 , 而 未 滿 13歲 的 兒 童 不 可 受 僱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 根 據 《 僱 用 兒 童 規 例 》 , 13歲 至 15歲 以 下 並 已 完 成 中 三 課 程 的 兒 童 , 在 獲 得 父 母 的 書 面 同 意 和 提 供 已 修 畢 中 三 課 程 的 證 明 文 件 後 , 可 受 僱 在 非 工 業 經 的 機 構 及 快 餐 店 工 作 , 但 須 接 受 嚴 格 的 規 管 。 主 要 的 規 定 括 每 天 只 可 以 在 上 午 7時 至 晚 上 7時 受 僱 , 每 天 不 得 受 僱 超 過 8小 時 , 和 在 連 續 工 作 超 過 5小 時 後 須 有 最 少 1小 時 的 用 膳 或 休 息 時 間 等 。 至 於 13歲 至 15歲 以 下 但 未 完 成 中 三 課 程 的 兒 童 , 亦 可 受 僱 在 非 工 業 經 的 機 構 作 兼 職 工 作 , 但 須 接 受 更 嚴 格 的 監 管 。 除 了 須 獲 得 父 母 的 書 面 同 意 和 提 供 在 學 的 證 明 文 件 外 , 這 㘹 兒 童 亦 須 遵 守 各 項 嚴 謹 的 工 作 安 排 限 制 , 包 括 不 可 在 上 課 時 間 工 作 , 在 學 期 內 和 暑 假 期 間 的 每 天 工 作 時 數 , 及 不 可 受 僱 從 事 在 《 僱 用 兒 童 規 例 》 附 表 所 列 明 的 職 業 , 括 在 任 何 酒 店 、 公 寓 、 熟 食 店 、 咖 啡 室 , 酒 樓 或 任 何 類 似 塲所 的 廚 房 工 作 等 。 勞 工 處 亦 一 向 不 遺 餘 力 地 執 行 《 僱 用 兒 童 規 例 》 。 在 2001年 , 勞 工 督 察 為 執 行 這 條 規 例 進 行 了 162 153次 巡 查 , 並 無 發 現 任 何 個 案 , 涉 及 快 餐 店 僱 用 兒 童 在 法 例 容 許 以 外 的 時 間 工 作 。 在 2002年 , 勞 工 處 會 繼 續 積 極 巡 查 , 確 保 未 滿 18歲 受 僱 人 士 的 職 業 安 全 、 健 康 和 僱 傭 權 益 得 到 保 障 。 勞 工 處 亦 正 大 量 印 製 《 僱 用 青 年 (工 業 )規 例 》 及 《 僱 用 兒 童 規 例 》 的 小 冊 子 , 以 廣 泛 宣 傳 未 滿 18歲 人 士 的 法 定 僱 傭 權 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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